你好,现在的小区一般都会保留合理的采光。如果是完全没有阳光,可以要求小区赔偿。
您好!采光权按建筑规范:相临房屋的采光间距一般应以相临房屋较低的房屋一方高度的0.
81.2计算。如你的房屋高度为10米,而相临的房屋为15米,则基本间距应在812米;如相临房屋为8米,则基本间距应在6.
49.6米之间。当然还有一些实际情况要考虑,请你最好通过当地的规划部门去咨询和办理相关的手续。邻居不同意可以通过规划、房产、居(村)委会等部门和群众组织来协调。 民法通则中没有采光权的具体规定,只是对于相邻权作了一个抽象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的相关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有没有对你的采光权进行侵害,一般是以房屋日照时间的长短来认定的.至于间距,你现在可以先了解一下该房屋进行施工是否取得了合法手续,是否有施工许可证及规划许可证等. 关于日照还有一个部门规章: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B)》(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因此,如果低于上述标准,则采光权受到侵害无疑.当然最好了解一下所居住的地方是否还有地方性的规定. 但目前就侵犯采光权并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因此,建议参考下列因素来合理提出请求金额: 由于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详情可来电来访!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因居住了二十余年的房屋门前建起了一幢四层的小楼,影响了采光权,居民张某盛怒之下,为讨要“阳光权”将邻居赵某告上法庭。近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判决被告赵某赔偿原告张某3000元“阳光损失”。1985年3月,张某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起了平房供家庭居住,该房屋与邻居赵某的房屋相邻,居住了二十多年相安无事。2005年12月,赵某翻盖房屋,在原址上盖起了一栋四层小楼。从此,张某平静的生活不再平静,波澜顿起。张某家的通光、通风大受影响,居住环境明显不如从前。原本充足的阳光被挡了个差不多,夏天张某家连续日照的时间还不到3个小时,而到了冬天,张某家更是陷入“黑暗”中,基本见不到阳光。为此,张某多次找邻居赵某协商此事,但均未得到满意答复。2007年3月23日,张某一纸诉状将赵某推向被告席。他诉称,在赵某高达13多米的楼房的遮挡下,其房屋内基本见不到一缕阳光,严重影响了其生活,侵害了其采光权,现要求赵某赔偿其损失1万元。“怎么可能我家的房屋离他家的房屋有六米多,且我家的房屋仅有12米高,怎么可能影响他家的采光权,真是无理取闹。”被告赵某在法庭上满脸委屈的说。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采光、排水、通风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赵某在张某房屋正南侧建造四层小楼,使阳光不能直接照射进张某房屋内,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张某房屋的采光和通风,导致房屋使用价值降低,客观上也影响了张某正常的生活居住环境,应当赔偿颜某损失。综合采光程度、房屋居住面积、房屋使用价值的减损程度、张某一家人正常生活的影响程度等分析酌定,依法判令赵某赔偿张某不能正常采光的损失3000元。
随着社会的进步,城市建设的发展,房屋的拆迁补偿与老百姓息息相关,因此国家出台了相关条例规范拆迁补偿;为了避免被拆迁者得不到应有的补偿而影响生活,国家也制定了一系列补偿标准供政府部门参考。
城市建设中,拆迁是很常见的。但是很多家庭由于各种原因会拒绝拆迁,或是因为是祖祖辈辈的居住地,或是因为补偿不足等等。这时候就需要政府执行强制拆迁,作为被拆迁人应该了解强制拆迁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想获取更多征地拆迁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