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法律援助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但是在实际中申请人会出现比较紧急的情况,如不立即采取法律手段,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将不能受到保障,为此特别规定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根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一)距法定时效届满不足7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的;
(二)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
(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况。
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应当在法律援助机构确定的期限内补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法律援助中心选址没有特定要求,具体看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确定。法律援助中心是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正式名称,由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是由国家拨款设立的专门为需要律师服务但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弱势群体及其法律规定必须有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自己又没有聘请律师的特定人员(如刑事案件中: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等人员)提供无偿法律服务,而设立的一种专门的法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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