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并不属于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所以此婚姻是无效的,但是同居期间的财产原则上是按照共同共有处理,分割财产的时候也会考虑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孩子抚养归属,一般以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原则,不抚养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用。
首先,这种关系现在法律规定的是同居关系,现在已经不叫事实婚姻了,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登记结婚的男女才算事实婚姻,同居者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孩子是无辜的,他们的合法权利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其实目前在婚姻法上不承认事实婚姻!只有在刑法上认定重婚罪时才承认事实婚姻。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为事实婚姻,在此日期之后的,则为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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