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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有嫖客材料是不是可以认定介绍卖淫罪

周* 吉林-通化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4.17 12:10:51 471人阅读

没有有嫖客材料是不是可以认定介绍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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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确定被告系介绍卖淫罪的环节中,如果没有嫖客出庭作证,则需要满足以下必要条件:
首先,所有用以裁断案件的证据均应当经过法定规范程序进行核实与查证,切实保证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其次,对于决定被告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判罚程度的所有相关事实,必须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来加以证明;
最后,审慎评估全案所有证据,确保所认定的事实已经排除一切合理可疑的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2024-04-17 12:24:13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无嫖客证言如何判定介绍卖淫罪问题解答如下, 无关是否发生性行为,只需证明介绍卖淫行为发生且符合定罪标准即可认定介绍卖淫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无关是否发生性行为,只需证明介绍卖淫行为发生且符合定罪标准即可认定介绍卖淫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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