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二级警察不立案怎么办
解析:
若所在地的派出所未能给予严肃处理,你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同时,若你掌握确凿证据足以证实其存在执法问题,你亦可向当地检察院进行检举揭发。
进而在这个前提下,若你认为自身受到的侵害足以为被告提起公诉的条件,那么你还有权力直接向管辖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诉讼。
以下是相关的法律法规:
a)需告知方能处理的刑事案件;
b)被害者拥有证据支持的轻微刑事犯罪案件;
c)被害者手握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对其人身、财产权益所产生的侵权行为是明确无疑的,且这种行为已侵犯到受害者的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然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却未对被告人进行相应处罚,以上这三种情况都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范畴。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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