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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关于土地征收的法定补偿方式与标准,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基础之上,由省级、自治区级、直辖市级人民政府依据各自实际情况与具体要求负责制定相应的补偿政策。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征收的土地应视其原始用途赋予相应的补偿金额。对于耕地上所种植的农作物或者建筑物等附属设施及绿地植被,同样需依法提供相应的补偿数额。
首先,对农田耕地进行征收后,对于土地补偿金的额度应与其被征用之前三年生产的平均年产量成正比,且最低不少于该平均值的六到十倍。
其次,对耕地需进行拟安置的农业人口数目进行统计,再根据被征收的耕地数目比例分配到每个人头上,每一位待安置人员安排补给的标准额度应在前述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之间。
然而,大片耕地的每公顷相应安置补贴费用,最上限不应高于前述估算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另外,除了耕地的补偿之外,其他类型的土地如山地、林地等的土地补偿金与安置补贴政策,都应由省级、自治区级、直辖市级的权利机关依据耕地补偿金和安置补贴的公式进行代入设定。而针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属作物以及绿植,则补偿标准由同级别政府部门自行确定。
并特别强调,在征收城市近郊的菜地时,开发商或者使用土地人员需要按照中国有关规定主动缴纳相关费用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如果若按照上述条款约定付出补偿金和安置补贴后仍无法保证被安置农民的生活质量能维持原来的生活水准的话,则需经过省级、自治区级、直辖市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才能适当提高安置补贴额。
最后,国务院有权在特定情况下,依据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酌情上调耕地的土地补偿金和安置补贴标准。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2024-04-06 07:54:1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