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
依《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67条的规定:
(1)如该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则卖方履行义务以后,货物的风险就随之转移给了买方;
(2)如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买方了。
2.对于在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转移。
依公约第68条的规定是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
但由于对运输中的货物的出险时间不易确定,所以公约又规定,风险自交给签发运输单据的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这种情况须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货物已灭失或损坏的为限。
3.其他情况下货物的风险转移。
依公约第69条的规定,其他情况下如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或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点交货,此时的风险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或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起转移给买方。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了方面读者理解,下面笔者用举例的方法来说明如何确定国际贸易纠纷案件的管辖。 以最常见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例,买方是公司,卖方是我国公司,假设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双方争议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那么无论是我国还是外国对该纠纷均无权受理。如果双方约定了由我国管辖,那么我国对该纠纷即具有管辖权。如果双方约定了由管辖,而买方公司已经在提讼,只要合同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排除我国对双方争议的管辖权,我国仍然有权受理该案件。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管辖,应如何确定管辖权仍以上述案件为例,如果买卖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管辖,即使买方公司在我国没有设立办事机构,只要其在我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买卖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在我国,买卖双方均可在我国提讼。 特别要指出的是,即使不存在我国行使管辖权的因素,但一方当事人向我国,被告一方对我国管辖在答辩期内未提出异议,并作出实体答辩的,我国即对该案享有管辖权。
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中船舶及其所有人与其他有关当事人之间民事关系的法律和制度。那么海商法全文是什么,海商法的修改意见又有些什么,以及海商法法条的内容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就来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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