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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1.原初取得之意旨在于,投资者或股票购买者可以通过向某公司注入资金或认购其股权来获得该公司的股东身份。
在此过程中,又可细分为两大类场景:
(1)在公司建立之时进行的原初取得。
也就是说,一旦公司成立,就有了向该公司投资的机会,进而顺利地取得了股东资格。
那些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建立过程中所担任的全体发起人,以及在股份有限公司建立期间的发起人及认股人,正是通过这种方式最终成为了该公司的股东。
(2)在公司创建之后,也就是因为增资扩股的缘故,通过向公司注资或者收购股权的方式,同样能够获取到股东的权利和地位。
2.至于继受取得的情况,则是通过股权让渡、遗产继承、赠与以及企业合并等手段,实现新的股东加入,成为公司全新的一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4-03-14 17:23:4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