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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房贷未还清可以加名字吗

周* 陕西-榆林 房产纠纷咨询 2024.03.06 17:32:00 322人阅读

公积金房贷未还清可以加名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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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这儿有件事儿得提醒你——你买房子贷款之后,想要给房产证加上别人的名字也是可以。
不过,首先咱们得去借款的那家银行办理一下对房产进行抵押的修改手续,等这事儿办妥了再说。
接下来,就该让你跑跑腿儿,去房地局那边儿办理加名字的正式手续了。
当然了,如果这个房子贷款是用纯粹的公积金来的,那可能还得多掏个小钱儿,也就是100块钱。
但是,如果你的贷款用了公积金和商业贷款混搭的模式,那么你可能就得多花点儿——200大洋。
所以,赶紧把那些能帮上忙的证件都找出来吧——房产证、户口本、身份证、以及婚恋情况的证明(要么是结婚证书,要么就是单身证明);若是还有未成年的孩子,他们的户口本或者出生证明可得齐全。
同时,别忘了把这些证件的复印件也都备好了。
最后告诉你一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律法规定,咱们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时候,是必须要有担保人的。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2024-03-06 18:00:50 回复

您好,房屋贷款未还清不能办理过户。
办理房屋过户可通过以下方式:
1、双方到房屋交易中介公司来处理。中介公司可以用钱帮他还债,然后把房产证要回来办理过户手续。
2、办理预告登记过户。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3、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您好,针对您的贷款未还清,能加女方名字吗问题解答如下, 这种情况是可以加女方名字的,但前提是贷款必须要还清,办理两证才能加名。
夫妻加名,婚前婚后各不同,具体看如下2点:
1、婚后加名:
这种情况属于变更登记,市民只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申请书》等申请材料,共同到有管辖权的房屋登记部门进行面签后,即可办理相关房屋权属变更手续。免征契税、个税和营业税,仅收取房屋登记费和印花税等。
注意事项:如果是之前签订购房合同时没有写上两人的名字,之后办理两证的时候不能加名,需要在办理两证后,还清贷款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购房合同的名字和房产证的名字是一致的。
2、婚前加名:
按赠与、买卖方式依据双方申请办理。
(1)赠与,夫妻双方需先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书,夫妻一方赠与另一方一半产权,之后双方携带房产证、身份证、公证书到中心办理加名手续;
(2)买卖,双方需签订买卖合同,然后携带房产证、身份证、不动产完税凭证到中心申请办理。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可以,银行不同意给房贷未还清的房屋加名是出于控制风险的考虑,因为没有还清贷款的房子增加了名字,相当于改变了借款人,债权债务关系也就因此发生了改变,对银行来说这存在潜在风险。今后如果两人闹纠纷,就有可能出现不能按期还款的情况。其实加名对银行来说属于带有服务性质的业务,因为这个业务不产生利润,所以很多银行都没有动力做。加名只是在程序操作上麻烦一点,相当于重新申请一次贷款,重新走遍流程。扩展资料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货款;加工款;租金;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对于前三种:贷款、加工款、租金,我们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对于后三种,我们可称之为非金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金钱债权,是我们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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