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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二、调整办理程序
(一)已使用数字证书(密钥)的单位可以通过数字证书在我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手续。
(二)未使用数字证书(密钥)的单位可以在本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手续。
2018-01-01 17:12: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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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2017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6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
(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6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22440元(2016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480元×3倍);经济效益好的单位,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37400元。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30元。
(三)自2017年7月1日起,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下简称缴存比例)。
(四)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2017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2018-01-01 17:09: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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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缴存基数
个人有工作的情况下,工作第一年以基本工资为个人缴费基数,以后的基数是上年缴费合计的平均数。没有工作的人,以各地的低保标准作为缴费基准。
二、缴存比例:(一般为缴存基数的512)
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一)、各地区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具体办法,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三)、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
2020-09-22 10:13:5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