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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赔偿的当事人赔偿范围有哪些?

田* 辽宁-大连 刑事赔偿咨询 2017.12.25 13:42:55 150人阅读

你好,我朋友在税务机关工作,他想咨询一下律师有关税务行政赔偿的当事人赔偿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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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侵犯人身权的赔偿
  
1、非法拘禁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或其他方式剥夺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的人身自由的。
  
2、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3、造成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 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1、违法征收税款及滞纳金的。
  
2、对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违法实施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
  
3、对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财产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
  
4、违反国家规定向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5、造成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以上就是关于税务行政赔偿的当事人赔偿范围有哪些这个问题的回答

2017-12-25 13:43:55 回复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
(1)征收税款;
(2)加收滞纳金;
(3)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
(4)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收税款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包括: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4、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包括: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税款;
(2)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抵缴税款。
6、税务机关作出的,包括:
(1)罚款;
(2)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
(3)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没收其非法所得。
7、税务机关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或不予答复的行为。
8、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其他税务。《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11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都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这是一项概括的条款,也是兜底式条款。据此,凡是不属于上述所列举情形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只要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对人也可以申请复议。
9、部分税务。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一、根据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以及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四种。
1、罚款 罚款是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由于罚款既不影响被处罚人的人身自由及其合法活动,又能起到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作用。因而是税务行政处罚中应用最广的一种。因此,运用这一处罚形式必须依法行使,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幅度、权限、程序及形式。
2、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予以剥夺的处罚。具体有两种情况:
(1)对相对人非法所得的财物的没收。就性质而言,这些财物并非相对人所有,而是被其非法占有。
(2)财物虽系相对人所有,但因其用于非法活动而被没收。
3、停止出口退税权 停止出口退税权是停止出口退税权是税务机关对有骗税或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出口企业停止其一定时间的出口退税权利的处罚形式。
4、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税务行政赔偿有以下范围:
1、违反国家税法规定作出征税行为损害纳税人合法财产权的征税行为。
2、违反国家法律作出税务行政处罚行为损害纳税人合法财产权的。
3、违法作出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保证金或纳税担保行为给纳税人的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
4、违法作出税收保全措施给纳税人的合法财产权造成损害的。
5、违法作出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纳税人出境给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6、违法作出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造成纳税人合法财产权损害的。
7、违法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审批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发售发票或不予答复造成纳税人合法财产权损害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
第四条
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第三十二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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