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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辩护词具体内容有哪些呢?

李*** 广西-柳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12.14 18:52:36 86人阅读

最近要写一份组织领导传销辩护词,具体内容不是很了解,那么有没有范文给我参考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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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首例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胡某的委托,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廖霄翔律师为被告人胡某出庭辩护。根据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我们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胡某犯有组织领导传销罪名成立。现对其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刑罚裁量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胡某在本案中仅起到辅助、次要作用。
起诉书认定被告等是共同犯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胡某等人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他们不具备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被告人胡某等人都认为自己从事的行业是国家允许其进行的天狮产品直销活动,于国于民都是有利的,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更谈不上犯意的联络;
其次,没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在庭审中已经查明,在传销组织中内部是分级管理,一级只管一级的事,不存在组织和分工,所以胡某等人不构成共同犯罪。既然不是共同犯罪就无所谓主从犯。况且在本案中,每一个成员相对于上线是从,相对下线是主,因此无所谓主从犯。就被告胡某来说,相对于其上线苟斌、吴晓飞来说就是从犯。所以在本案中区分主从犯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法院不应认可。
可以明确的是,本案被告胡某由于上当受骗,后来协助组织者(李文杰)介绍、发展成员,以期获利。该传销组织的组织者(主犯)逃脱,致使本案被告胡某成为责任的承担者。因此,对被告胡某应参照从犯量刑。
二、被告人胡某不是一个组织领导者,只能算是一个较为次要的积极参与者。 在组织领导传销犯罪中,传销组织者、领导者是传销组织的核心。一个传销组织中,有组织者、领导者、主要积极参与者、次要的积极参与者、一般的参与者。在本案中,被告人们所从事的传销活动成员分为五级,
A、
B、
C、
D、E五级,其中C级又分大
C、中
C、小C,被告人胡某是处于小C级别,只能算一个次要的积极参与者。
三、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胡某发展了10名以上会员的,证据不足。此外,恰为凑巧的是四个被告人中胡某所住的房间为四个租住的房间中面积最大的一间,且所居住的人数由李文杰安排并具有随机性。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胡某发展了10名以上会员的依据是以其家庭成员人数作为认定依据的,事实上,四个被告人中胡某所住的房间为四个租住的房间中面积最大的一间,被告人胡某房间是三室二厅,在平时四个租住的房间的人数都差不多,
胡某房间一般为7、8个人,因当时来了一个新的 “家长”及一些家庭成员,没有来得及租住房间,所以胡某的房间由李文杰安排住了17人。
四、被告胡某没有收取新进人员的产品申购款,只是参与了对新进人员的面试。而其家庭成员中就有其直接上线苟斌、吴晓飞,其这个“家长”是徒有其名。
按被告人的供述,本案的传销组织中只有大C以上级别的人员才能负责管钱,被告胡某只是小C级别,根本没有达到管钱的级别,只是受组织者李文杰的指令对新进人员进行过面试。
被告胡某家庭成员中就有其直接上线苟斌、吴晓飞,有时被告胡某都要听从他们的安排,且租住在内的成员外出的请假、事情汇报很多是由其直接上线苟斌、吴晓飞负责。被告胡某参与传销所起的作用极小。
五、被告人胡某参与传销的时间仅三个多月,其成为所谓的积极参与者“家长”的时间不到二个月,其招募传销下线的数量小,且其违

2017-12-14 19:02: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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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因被告人王某被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陕西恒浩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母亲李某某委托,指派我担任王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会见了王某,并征得其同意,详细询问了王某参与本案的前后经过,阅读了本案全部卷宗资料,今天,参加了法庭庭审调查,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确认的罪名没有异议。由于被告人被他人引诱、欺哄,被动参加传销组织,加之年轻,中途辍学,尚缺乏社会经验,对该传销活动的本质缺乏了解,在传销活动中,并非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也不能掌握、控制、支配资金,更不能给下线人员付酬或返利,在传销活动中,属于从属和被动地位,犯罪情节较轻。且被告人到案后及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及传销组织的真实情况,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表现良好。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判处,并宣告缓刑。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在传销活动中不是起发起、策划、操纵、决策作用的人员。
在卷材料证实,2012年被告人在某某学院上学,被他的高中同学刘某采取诱哄、欺骗的手段,辍学来某参加了所谓的“资本连锁经营”的传销组织,事后被告人才弄明白他的上线刘某的上线是胡某,胡某的上线是陈某。当被告人按要求缴纳了21股,即69800元后,才知道这是一个组织严密的传销组织,当时想退出已为时已晚。而被告人作为一名学生,无任何经济收入来源,先期缴纳的款项及其个人生活费全部是从家庭及其姐姐处借来的,为此,被告人被动的参加了该传销组织。至今该组织的发起、策划、操纵、决策人员如陈某、胡某、刘某扔逍遥法外,因此,应从整个传销组织的人员组成、主要作用、活动范围、发展先后考察被告人王某的情况,就不难看出被告人在传销组织者听命于上线,受他人操纵指挥,应为从属和辅助地位,情节一般,应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在传销活动中不能掌握、控制、支配资金,也不能直接给下线人员返利和付酬。
在卷材料证实,传销活动组织返利、发放工资每月一次,均在中下月发放,上线老总先把返利、工资等打到申购老总账户内,申购老总再把被告人及下线人员的返利、工资打到被告人银行卡上,被告人这才按上线列出的工资表将工资打到下线经理、主任名下,再由被告人将下线经理、主任领款的签名表交给申购老总,申购老总再往上交。因此,被告人根本无法控制、支配资金,只是按上线授意行事,也属被害人之列,应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发展的直接或间接下线相当一部分属空名,所购买的股份都是被告人用其家庭款项支付。
在卷材料证实,被告人至案发仅发展了三条直接下线,即叶某、付某、强某某。而叶某由于发展下线情况不好,就于去年返回原籍。付某名下发展的直接下线有三名,即梁某、王某某、李某某。而这三人都属于虚拟名额,如王某某是被告人的姐姐,李某某是被告人的母亲。王某某名下的付某某是付某的姐姐,付某强是付某的父亲。这些人一直在陕西老家,从未参加过传销组织,只是被告人将这些人身份证拿出来算在自己名下。自己拿家里款项购买股份,以便提升在传销组织的级别。因此,被告人直接和间接下线中,除以上几名外,虚拟名额还有叶某、叶某父母等十几人。因此,从被告人直接和间接下线人员中删除上述人员,从涉案金额中剔除以上人员的购买股份款,应罪当其罪,罪行相适应。故应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家庭情况不幸,从小失去生父,由母亲艰难抚养姐弟两人,后与继父生活,经济困难,被告人从小勤俭吃苦,一贯表现良好。
正因为被告人特殊的家庭环境,在西安上学期间,受同学刘某诱骗,辍学来到某从事资本连锁经营,当从家里东倒西借十几万元,支付了首期资格费后,才发觉上当受骗,为报销父母养育之恩,到血本无归,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被动参加传销组织。故应酌情从轻处罚。
五、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今天当庭自愿认罪,应依法从轻判处。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从轻处罚”及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三条第7条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六、王某一贯表现良好,属初犯、偶犯,应酌定从轻处罚。
七、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及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二条第6条规定:“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以上条件。
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判处。
以上辩护意见,如无不妥,敬请采纳希望对你的组织领导传销辩护词的问题有所帮助

2017-12-14 18:53:36 回复

控方在起诉书中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加入并积极宣传中国国际建业联盟传销组织,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1000余人,层级为多级,涉案金额达7396900元,对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关键作用。”根据控方指控的行为与法律归纳,控方指控被告人存在三个行为:
1.付某某积极宣传中国建业联盟传销组织;
2.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
3.向上输送涉案金额达7百多万元。综合上述三个行为,控方认为被告人付某某的行为对传销组织的扩大起着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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