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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道路交通肇事是什么样子的呢?有人知道吗

徐** 新疆-喀什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17.12.09 10:39:48 21人阅读

非道路交通肇事是什么样子的呢?我朋友希望我给他解答一下,可是我也不懂啊!我也很无奈!只好过来求助大家,看看大家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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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非道路交通肇事范围:
(1)自建自管未列入规划的城市巷弄或村间路,或者称自行修建并自行负责管理的路面;
(2)用于田间耕作的农村铺设的水泥路、沥青路、砂石路等机耕路
(3)村民宅前宅后建造的路段或自然通车形成的路面;
(4)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楼群之间的路面;
(5)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路面,厂矿、企事业单位,火车 站、机场、港口、货场内的专用路面;
(6)撤村建居后尚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
(7)凉晒作 物的场院内;
(8)断路施工而且未竣工或已竣工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
(9)其他未列入公共 交通管理范围的路段①。 凡乡、村自行修建的道路(机耕道)和自然通车形成的道路以及住宅楼群道路、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道路、厂矿企事业专用道路以及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建道路等,均不属于法定道路。在这些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非道路交通事故),也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范围,公安交警部门不具有法定管理的职权。但大量的这类非道路交通事故,若无人受理,或受理后在处理上存在很多实际困难,导致事故不能得到及时适当的处理,也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隐患。鉴于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将非道路交通事故也交由公安交警部门比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一、比照道路交通事故案进行调查、取证对非道路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勘察,对证人、当事人进行询(讯)问,对车辆的检验以及伤员的救治等前期处置,均可以比照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方法进行。
二、进行事故认定对非道路交通事故,应进行责任认定,形成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对事故进行成因分析,并告知当事人,其损害赔偿可由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对当事人的处罚不能适用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如果需对当事人的某些严重违章行为进行处罚,比如酒后驾车、无证驾车等,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违章行为单独处罚。 如果需对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过失致人死亡的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应依照刑法第134条、135条、233条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定罪处罚,亦不能适用刑法第133条有关交通肇事罪的处罚规定。
四、损害赔偿调解应以各方当事人自愿申请为原则非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在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之后,各方当事人仍然申请公安交警部门进行调解的,公安交警部门可以进行调解,其损害赔偿的标准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的相关标准。至于调解是否达成协议,达成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7-12-09 10:41:48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非道路交通造成人员伤亡构成刑事犯罪为交通事故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罚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只有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罪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3、《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非道路交通事故构成什么犯罪在非道路交通上发生交通事故也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二百三十三条定罪处罚,即分别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究竟构成何罪,关键看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否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围,即公路、城市道路以及单位管理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并不包括乡间小道。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时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交警部门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该工作人员认为,这不改变乡间小道属于“非道路”的性质。
二、不是驾驶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吗即使不是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也可能被指控犯交通肇事罪。司法实践中,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多数情况下都是司机或驾驶者本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车辆所有人,雇主等人就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在一定的条件下,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这些人照样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我国刑法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来分析,
首先,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这并没有排除车辆所有人,雇主等非驾驶人员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次交通肇事罪要求在客观上造成了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具体来说就是要符合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的标准;
最后交通肇事罪要求肇事者主观上对造成严重后果存在过失的心态,包括应当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而没有预见到以致造成重大损失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和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是却轻信能够避免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只要符合上述条件,驾驶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也是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此予以肯定,该解释第7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且有本解释
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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