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非道路交通造成人员伤亡构成刑事犯罪为交通事故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罚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只有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罪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3、《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非道路交通事故构成什么犯罪在非道路交通上发生交通事故也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二百三十三条定罪处罚,即分别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究竟构成何罪,关键看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否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围,即公路、城市道路以及单位管理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并不包括乡间小道。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时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交警部门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该工作人员认为,这不改变乡间小道属于“非道路”的性质。
二、不是驾驶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吗即使不是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也可能被指控犯交通肇事罪。司法实践中,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多数情况下都是司机或驾驶者本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车辆所有人,雇主等人就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在一定的条件下,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这些人照样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我国刑法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来分析,
首先,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这并没有排除车辆所有人,雇主等非驾驶人员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次交通肇事罪要求在客观上造成了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具体来说就是要符合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的标准;
最后交通肇事罪要求肇事者主观上对造成严重后果存在过失的心态,包括应当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而没有预见到以致造成重大损失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和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是却轻信能够避免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只要符合上述条件,驾驶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也是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此予以肯定,该解释第7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且有本解释
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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