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382、383条规定,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属村民自治组织,故村干部都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村干部在“依照法律从事公务”过程中亦可成为罪的犯罪主体,该类公务是指: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根据《刑法》第382、383条规定,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属村民自治组织,故村干部都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村干部在“依照法律从事公务”过程中亦可成为罪的犯罪主体,该类公务是指: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根据《刑法》第382、383条规定,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属村民自治组织,故村干部都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村干部在“依照法律从事公务”过程中亦可成为罪的犯罪主体,该类公务是指: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随着社会的进步,城市建设的发展,房屋的拆迁补偿与老百姓息息相关,因此国家出台了相关条例规范拆迁补偿;为了避免被拆迁者得不到应有的补偿而影响生活,国家也制定了一系列补偿标准供政府部门参考。
城市建设中,拆迁是很常见的。但是很多家庭由于各种原因会拒绝拆迁,或是因为是祖祖辈辈的居住地,或是因为补偿不足等等。这时候就需要政府执行强制拆迁,作为被拆迁人应该了解强制拆迁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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