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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留了一块土地,请问农村土地继承怎么办?

文** 天津-红桥区 遗产继承咨询 2017.11.26 11:26:43 175人阅读

你好,我的一个同事,老家的老人不久前过世了,现在给他留下了一块土地,请问农村土地继承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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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农村土地继承有这样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关系到我国广大农村繁荣稳定的关键问题,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根据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1985年制定的《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为了绿化山穿,治理水土流失,1991年的《水土保持法》第26条规定,承包“四荒”的,基于治理水土流失所种植的林木及其果实归承包者所有,基于治理水土流失而新增加的土地,由承包者使用。而且承包者在合同有效期内死亡的,继承人可以依照承包合同的约定继续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中的继承问题分别做了规定。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首先应明确的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户做单位进行承包的,对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农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由家庭中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关于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承包方的一种财产权利,应允许继承,即合法又利于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虽有一定道理,但对继承的问题应当考虑我国土地承包的性质和实际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农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权利,具有成员权的性质和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功能。如果承包时承包方的继承人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城镇落户,也就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如果承包方的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其已依法承包了一份土地,再允许继承,将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显失公平。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为缓解人地矛盾,体现社会公平,对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
承包地虽然不允许继承,但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如已收获的粮食等,作为承包人的个人财产,应依照《继承法》规定继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第一款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继承开始后,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自承包人死亡时开始继承,而不必等到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才开始继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第二款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主要考虑到,林地投资周期长、见效慢的特殊性。如果不允许林地继承,不利于调动承包人积极性,可能出现乱砍滥伐,破坏生态的情况。因此,林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无论继承人另有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是在另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还是取得城市户口,在城市就业,在承包期内,都有权继承。应注意的是,同耕地和草地一样,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林地承包也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也不发生继承问题,应由家庭中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当然,此时被机车功能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应按《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2017-11-26 11:27: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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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方式,承包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由县政府向承包户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作为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凭证。
在我国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延包30年的情况下,在家庭联产承包(以户为单位)内部,有的家庭成员去世了,在此情况下,其他家庭成员是否有继承权?如果此家庭的所有成员都去世了,此家庭最后一位成员的继承人能否要求继续土地承包经营权呢?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为什么法律在此处,只是规定了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而没有规定一般家庭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呢?
律师认为,我国农村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的,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的。在第一种情况下,户内有的家庭成员去世,但户内还有其他家庭成员的,则此时不产生继承问题。因为此时该户内还有其他经营权人,应当由其他承包人继续经营至承包期满。
在第二种情况下,户内的家庭成员全部去世时,能不能发生继承呢?能不能由最后一名去世的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承经营至承包期满呢?不能。这主要是有两个原因:
1、如果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的话,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继承人就成为了承包地的经营权人,有的是外村人,有的是城市人口,还有可能生活在国外。这样就势必造成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受了本集体组织成员的待遇,而侵害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占有、使用、收益。在这一点上,与农村房屋的继承是不一样的。
2、农村一般家庭承包土地,种作农作物有季节性和短周期性,不像林地的承包期长、收获周转期长的特点。在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情况下,可以在其死亡前将投资收回,终止承包合同不会损害其利益。而林地则不同,投入较大。
律师认为,农村一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得继承的,该户外的其他继承人不享有该承包土地的继承权。此时,如果承包人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终止该土地承包合同,收回该承包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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