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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结论:违反国家金融法律的有关规定
解析:
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法律的有关规定,在社会上吸收资金的一种行为。
主要有四个特征要件: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2022-04-13 16:20: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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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是不是非法集资,则要看该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是否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017-11-05 14:10: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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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非法集资具备四个要件:
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社会性就是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民间借贷是有特定对象的,非法集资是不特定的;利诱性,公开承诺给你回报多少;公开性,就是对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宣传。这是非法集资的概念。从概念上可以看到,民间借贷现在法律上没有禁止,非法集资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
2017-11-05 13:58: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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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集资具备四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明确构成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四个特征要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020-12-18 03:42:2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