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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评标专家受贿,有哪些举报渠道呢

郝** 西藏-昌都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10.30 10:07:37 3266人阅读

我们公司参与了一个项目的投标,但是明明我们公司本来中标了的,最后却变成了其他公司中标了,我们怀疑评标专家受贿,请问如果要举报有什么渠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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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举报评标专家受贿,你们首先要有确定的证据才行,在掌握证据以后可以把资料向财政局和纪委提交。

2017-10-30 10:15: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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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们有证据证明确定评标专家受贿,你们可以将你们的资料向当地的财政局或者纪委提交,他们会进行处理的。

2017-10-30 10:08:37 回复

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他们都是评标委员会成员。由于该案中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因此你所提到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中的公司、企业可能包括两个: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委员会成员中,确认招标人代表属招标人的工作人员是有道理的,但确认专家评委属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管有无道理,在此至少存在着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归属的认定不统一。
“招标人代表”代表的是招标人,因此,我认为,评标委员会的实质构成是招标人和专家评委,即是说,招标人是评标委员会的法定成员之一(这种安排有其合理性:、业主最清楚自己的生产经营需要,、业主不可避免要参加施工管理)。若立足于应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归属做一个统一安排,在此基础上,如果认定专家评委属于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则势必认定招标人也是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或部门,而这是荒谬的。

属于行为。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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