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父母双方对孩子的亲属权利并不会因双方婚姻关系的终结而消亡,也就是说,离婚后未抚养孩子一方仍然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且这种权利不能被非法剥夺。
可以中止探望权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一方对子女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
2、探望一方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的。
3、探望一方有严重的健康障碍,威胁子女健康的。
4、探望一方存在严重品质缺陷直接威胁到子女健康或者安全的。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父母的探视权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剥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对方提出要见小孩的要求是没有办法拒绝的,探视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对方有过分的行为可以报警,自己是不能决定不让对方探视孩子的,中止探视权要由法院来判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以上就是对探望权是怎么规定的,离婚后可否取消对方的探视权的具体介绍。夫妻离异后,因探视子女引起的纠纷成了离异夫妇的另一场争斗。其结果,伤害最大最深的是无辜的孩子。法律的功能毕竟有限,和谐的亲情还得依靠道德的力量。父母亲的恩怨不该再转嫁到无辜的孩子身上。如有疑问,还可以随时咨询律师,他们多年丰富的专业经验,会给您提供不错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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