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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找不到欠债人能找他妻子么

周* 江西-鹰潭 债务纠纷咨询 2022.11.14 11:09:34 492人阅读

欠债找不到欠债人能找他妻子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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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找妻子。
1、不是合同的当事是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合同的,同理,也不可以被强制执行合同清偿合同债权债务的义务,义务合同具有相对性,原则上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限制。
2、可建议先把债务人的财产信息进行收集,然后强制执行他们的财产就可以正常清偿自己的债权了。
行动建议:
1、首先收集证据,需要诉前保全对方的财产的时候使用,防止对方转移财产,像房子车子,期货,股票,银行账号,公司等等动产或者不动产等信息。
2、可以书写起诉状到债务人经常居住地或者他的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对方,后续强还制执行对方的财产,清偿债权。

2022-11-14 11:21:07 回复

共同债务必须具备两个特征:一是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所负的债务。
6、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债务的认定
1.首先应推定一方的借款为夫妻共同借款;
2.如果一方能后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为个人借款则认定为个人借款;
3.如果一方能够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此笔借款没有用在共同生活中,则认定为个人借款。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应该包括:债务发生时间、举债时的意思表示和是否用于共同生活。但是在审判实践中,认定的标准就是单一的。
  
  夫妻间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付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个人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确立了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则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付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法规以“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并不考虑举债的事由和用途。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其实是对夫妻共同债务做的扩张性解释。
  
  由于对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基于夫妻间的身份关系还是基于双方共同财产所产生的共同之债,法学理论上定位不清楚,司法实践也难以操作。因此在案件审理中,法庭一般都是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来认定夫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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