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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电视台的名义招生!结果不是电视台而是什么公司

ask****097 新疆-乌鲁木齐 消费权益咨询 2017.10.10 14:53:33 2319人阅读

以电视台的名义招生!结果不是电视台而是什么公司!广告宣传是名主持人讲课!结果全是不知名的大学生上课!3年的费用16800元!发现上当!现在要求退两年的费用!他们退只退500元!霸王条款!怎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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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台主持人并没有超越法律的权利,生育二胎也要附合所在地的计生条例规定,否则也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2017-11-16 12:25: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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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电台,电视台的读报节目若是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是侵犯报刊文章的著作权的。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做法的,应当根据情况,承受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职责;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能够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做法,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金;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能够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手续、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限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限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限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限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有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限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有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限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若能提议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2020-12-10 17:53:27 回复

我国法律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换言之,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以下权利。
    1)播放权广播电台、电视台有将自己编排制作的节目播放出去的权利。
    2)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权广播电台、电视台可授权他人将自己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录制下来并转播。
    3)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并获得报酬复制广播电视节目的方式有录制、出版等,如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英语数学节目录制成磁带和录像带。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义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我国法律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换言之,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以下权利。
1)播放权广播电台、电视台有将自己编排制作的节目播放出去的权利。
2)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权广播电台、电视台可授权他人将自己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录制下来并转播。
3)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并获得报酬复制广播电视节目的方式有录制、出版等,如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英语数学节目录制成磁带和录像带。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义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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