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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问一下特别自首的主体是什么呢?

文* 辽宁-营口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17.10.05 10:52:18 153人阅读

最近在了解有关特别自首的事情,对其自首的主体不是特别的清楚,想问一下特别自首的主体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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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对特别自首的主体是什么的问题的回答:
特别自首的主体,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谓被采取强制措施,是指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采取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人民法院判决,正在被执行所判刑罚的罪犯。除所规定的三种人以外的犯罪分子,不能成立特别自首。

2017-10-05 10:58: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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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特别自首的主体是什么的朋友可参考以下内容:
相对于一般自首,特别自首之所以特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适用对象的特殊性。一般自首适用于一般犯罪人,而特别自首只适用于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适用条件的特殊性,特别自首的适用条件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2017-10-05 10:54:18 回复

您好,关于特别自首的主体范围怎样规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得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里的强制措施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拘传、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措施。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人民判决,正在被执行所判刑罚的人。只有上述三种人,才能构成特别自首的主体。对于行为人在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本人罪行的情形,我们认为成立特殊自首。

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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