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0条更是明确,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应当一并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同时,《信托法》亦规定,有效设立信托的前提是财产合法、目的合法。按照信托法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托行为,以及以非法财产设立的信托无效;信托根据合同或遗嘱设立时,如果合同或遗嘱无效,则信托相应不能设立;信托设立无效或被撤销,则不产生信托财产和转移的法律效果,也因此不具备信托财产的性.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