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赌博罪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
第二款规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赌博罪主观上要以营利为日的,客观上具有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等行为。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赌博罪,如果情节严重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符合了赌博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或者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以及组织未成年人参加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都属于赌博罪中的严重情节,需要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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