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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要不要承担责任

董** 山西-晋中 财产分割咨询 2022.09.12 12:24:42 401人阅读

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要不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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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不要承担责任。但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2-09-12 12:26:42 回复

赠与合同系无偿合同,因此,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依照《合同法》第189条,赠与人只在因故意和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但有如下两种例外。
首先是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所谓附义务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义务的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另一个合同的内容, 而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因此,附义务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赠与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为抗辩。原则上,赠与人履地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后,始发生受赠人履行其所附义务的义务。附义务赠与与目的赠与和附条件、附期限赠与不同。目的赠与是指为实现一这目的,达到一定结果而为的赠与。其与附义务赠与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目的赠与的赠与人不得向受赠人请求结果的实现,而只能在结果不能实现时请求受赠人返还不当得利;而在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得请求其履行。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赠与中,条件或期限直接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无关,所附义务的履行与否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
其次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比较粗糙,对此,合同法第九章“买卖合同”中简单规定了出卖物的权利瑕疵担保和物的瑕疵担保。该法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一百九十一条也规定赠与物的瑕疵担保问题。尽管从法律条文字面上看,二者没有存在什么差异,但从立法理念和实际操作看,二者还是存在一定区别的。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一般显而易见,关键是:赠与合同的瑕疵担保责任应如何承担,从而有别于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基于有偿性、双务性,瑕疵担保责任在买卖合同效力比较突出和重大,而由于无偿性、单务性,瑕疵担保责任在赠与合同显得就要缓和、轻松的多。但是从市场经济的顺畅交易和诚实信用出发,瑕疵担保责任一直都是标的物原所有人必须承担的,当然也是赠与人必须承担的责任,因而成为赠与合同效力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赠与合同的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吗?
1、根据《合同法》第191条之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知,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一般不需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除非其存在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的情形。
2、赠一合同系无偿合同,因此,依照《合同法》第189条,赠与人只在因故意和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但有如下两种例外。
首先是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所谓附义务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义务的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另一个合同的内容,而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因此,附义务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赠与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为抗辩。原则上,赠与人履地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后,始发生受赠人履行其所附义务的义务。附义务赠与与目的赠与和附条件、附期限赠与不同。目的赠与是指为实现一这目的,达到一定结果而为的赠与。其与附义务赠与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目的赠与的赠与人不得向受赠人请求结果的实现,而只能在结果不能实现时请求受赠人返还不当得利;而在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得请求其履行。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赠与中,条件或期限直接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无关,所附义务的履行与否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
其次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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