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如果是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当准许。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积极协助,不得阻碍对方行使权利。以上就是抚养权和探视权 的回答
探视权的起诉状,与其它民事诉讼的诉状是一样的。行文的时候,题目写“民事起诉状”,接着,列明原告的身份信息,依次写: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民族,住址,电话。
然后另起一行,列明被告身份信息,和原告一样,依次写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民族,住址,电话。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在某某时间以某某方式行使探视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的探视权履行必要的协助义务。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某年某月某日,原告与被告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婚生子某某随被告生活,但判决书中没有明确原告探视儿子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判决书生效后,原告多次提出探视儿子均遭到被告的拒绝。为保障探视权的行使,原告多次亲自或委托他人就探视权的具体执行问题同被告进行磋商,但未果。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探望权,故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此致,某某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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