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定程度的知情权,包括查阅并复制公司章程、三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及查阅会计账簿。股东查阅亏记账簿的方式是:
1、股东查阅亏记账簿的,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2、查阅的时间一般为5-10个工作日,查阅地址主要为主要会计账簿所在的办公地址;
3、查阅会计账簿需公司管理人员的配合,因此建议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列为第三人,配合股东查阅会计账簿。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隐名股东享有股东知情权。隐名股东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行使知情权:
第一种途径:通过名义股东行使知情权。“隐名股东”可以通过与名义股东签署的协议或其他权利文件,要求名义股东向公司提出查阅公司文件的书面申请行使知情权。
第二种途径:显名后行使知情权。这条途径需要“隐名股东”先进行股东资格确认,即取得完整的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然后以股东身份行使知情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隐名股东并非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不能直接行使股东知情权。但隐名股东可通过与显名股东签订的协议要求显名股东向公司作出查阅某公司文件的书面申请,或通过“显名化”成为公开的股东,进而直接享有股东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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