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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有抚养妻子义务吗

何** 辽宁-铁岭 子女抚养咨询 2022.06.19 01:17:27 505人阅读

丈夫有抚养妻子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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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丈夫对妻子有扶养义务,而不是抚养义务。
2、扶养是指特定亲属间一方须对他方承担生活供养责任的法律关系。前者称为扶养义务人,后者称为扶养权利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3、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4、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5、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2022-06-19 01:19:27 回复

丈夫对妻子有扶养义务,而不是抚养义务。 扶养是指特定亲属间一方须对他方承担生活供养责任的法律关系。前者称为扶养义务人,后者称为扶养权利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妻子患病丧失劳动能力,丈夫却不尽陪护、照顾之责,妻子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法庭。近日,南汇作出一审判决,丈夫吴先生给付妻子许女士2006年7月18日至2009年6月的扶养费1.4万元;2009年7月起每月负担许女士扶养费600元,支付许女士自理部分医疗费2793.60元。2004年3月,吴先生与许女士经人介绍相识,次年1月登记结婚。同年5月,许女士因右下肢恶性神经鞘瘤入院治疗,至同年6月29日出院。之后,她先后5次入院治疗,而吴先生只在她第1次入院治疗期间尽了陪护、照顾之责。后因许女士患有疾病,夫妻之间产生矛盾,2006年7月分居至今。其间,吴先生曾3次至要求离婚,均未获支持。另查明,许女士经鉴定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父系重残无业,母亲无工作,家庭经济困难。许女士虽每月有400元低保保障,但须交纳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费用,而吴先生每月收入有1500余元。去年12月,许女士向提讼,要求判令吴先生承担每月扶养费800元及医疗费4.4万余元。吴先生辩称,自己尽了扶养义务,现妻子所患疾病已治愈,属于康复调理阶段,且她属城镇低保,有稳定收入,故自己不必承担抚养费和医疗费。认为,许女士因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窘迫,吴先生理应尽其所能乃至降低自身的生活水平而承担起扶养、帮助之责。综合各方面因素,酌定吴先生应负担扶养费600元,同时对妻子自理部分的医疗费承担责任。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另外,夫妻扶养从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时起产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终止时消灭。所以如果离婚的话,则妻子不能够再要抚养费。赡养费是指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费用,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费用帮助。所以此处不存在赡养费。同时,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根据你所述的情况可以得到适当帮助。关于侵犯你名誉权的问题,需要有证据,否则,可能不支持你要求名誉损失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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