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情节严重”一般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并且即将完成盗窃行为,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盗窃目标,行为人选择入室盗窃、珍贵文物、在自然或人为灾害之类的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或者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行为人的身份,行为人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惯犯、组织或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造成的后果,行为人盗窃生产资料或者在盗窃过程中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盗窃未遂在客观方面“未得逞”的表现毕竟有其特殊性,围绕盗窃未遂的界定这一问题,理论界存在争议,但比较权威的观点有以下三种
一是“控制说”, 认为只要盗窃者已实际控制所窃财物为盗窃既遂,反之构成未遂;
二是“失控说”,认为只要物主已失去对其财物的实际控制为盗窃既遂,反之为未遂;
三是“失控+控制说”,认为构成犯罪既遂,不仅物主已失去对其财物的实际控制,而且财物必须在盗窃者的控制之下,否则为盗窃未遂。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