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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追诉标准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岳* 西藏-阿里 刑事立案咨询 2022.06.15 09:53:08 404人阅读

盗窃罪追诉标准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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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盗窃罪的追诉标准的具体规定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予立案追诉。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2022-06-15 09:54:08 回复

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情节严重”一般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并且即将完成盗窃行为,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盗窃目标,行为人选择入室盗窃、珍贵文物、在自然或人为灾害之类的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或者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行为人的身份,行为人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惯犯、组织或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造成的后果,行为人盗窃生产资料或者在盗窃过程中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盗窃未遂在客观方面“未得逞”的表现毕竟有其特殊性,围绕盗窃未遂的界定这一问题,理论界存在争议,但比较权威的观点有以下三种
一是“控制说”, 认为只要盗窃者已实际控制所窃财物为盗窃既遂,反之构成未遂;
二是“失控说”,认为只要物主已失去对其财物的实际控制为盗窃既遂,反之为未遂;
三是“失控+控制说”,认为构成犯罪既遂,不仅物主已失去对其财物的实际控制,而且财物必须在盗窃者的控制之下,否则为盗窃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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