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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死亡有什么区别?

高* 海南-省直辖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17.08.06 11:17:02 3103人阅读

我的一个亲戚长期遭受家暴,在她和丈夫又一次的打架中,她不小心将丈夫杀死了,不知她是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请问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死亡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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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伤害后果的发生,结果却出乎意料地造成了死亡。其犯罪构成的特征是:        
1、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2、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并不希望或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只有致人伤害的故意而无致人死亡的故意。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其犯罪构成的特征是:
      
1、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
      
2、主观方面出于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根据上述二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可以明确区分出其相同点和不同点。其相同点是,二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对死亡的结果均出于过失,既不希望也不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出乎意料之外的。不同点是,故意伤害致死显然以具有伤害的故意为前提,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中则没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因此,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应综合全案考察主客观方面的因素,如实施行为时的场合、环境、打击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力量和频率、双方的关系及造成的伤害程度等不同情况,分析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的伤害他人还是只出于一般殴打的意图而过失地或意外地致人死亡。

2017-08-06 11:2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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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在一般情况下是不难区分的,但会在很多情况下会产生很多疑点,区分的关键是对打击行为的定性。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从书面上看并没有什么难以区分的地方,二者之间的不同是显而易见的,一个是故意一个是过失,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行为与过失致人死亡行为的界定是复杂的,在某些情况下是难以区分的。例如,王某与赵某等几个朋友一起喝酒,微醉,为一小事王某打了赵某一个耳光,赵某急,欲与王某厮打,王某推了赵某一下,赵某站立不稳,后退了几步,倒地,头部撞到门把手,几分钟之后,赵某死亡,法医鉴定为钝器伤害头部出血而死。一审法院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本案中,王某确实故意打了赵某,如果据此判定王某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就有点草率了。因为此时对王某行为的定性关键是要判断王某的殴打行为的性质。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它是指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的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结果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也就是说在故意伤害成立的前提下,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也是故意在所不问,只要有伤害行为,并且希望和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至于伤害结果达到一个什么程度,行为人持什么态度,并不深究。关于故意伤害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法条是简明罪状,并没有规定何种行为是故意伤害行为,那么打击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才能成为故意伤害行为呢?
    所谓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应该达到一定的程度才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我国法律规定,故意伤害只有达到轻伤以上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那么轻伤鉴定就成为故意伤害罪构成与否的重要依据。所谓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伤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为了轻伤鉴定有具体的可操作的标准,1990 年颁布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规定具体在什么情况下才构成轻伤。这为实践中的轻伤害的鉴定树立了一个标尺,也成为一般殴打行为与故意伤害行为区别的一个重要的法律依据。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都有致人死亡的结果,主要的不同是行为人致人死亡的行为是否有伤害的故意,如果行为人无伤害的故意那也就谈不上有致人死亡的故意。如果行为人有伤害的故意那么对致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势必要承担法律责任,既然有伤害的故意那么对伤害结果的发生最少也是放任的态度。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判断的往往是行为人的殴打行为是否有伤害的故意,我们不能将所有的“故意”殴打行为致人死亡的案件都简单认定为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也就是说,殴打不等于伤害,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也不等于刑法意义上的故意,行为人只具有一般殴打的意图,并无伤害的故意,由于某种原因或条件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在这种意义上,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行为就成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关键。一般殴打行为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刺激,没有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所以不构成犯罪。因此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既要考虑行为是否给人体组织及器官机能造成损害也要考虑损害的程度,还要综合考察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可一概而论。对于这两种罪的区分应根据具体案情从客观到主观进行判断,即行为人的殴打行为是否造成轻伤的结果和行为时的客观情况来判断是否构成故意伤害,具体来说就是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做出的伤情鉴定结论结合行为发生的场合,打击当时的情境,是否使用工具,采取的手段,打击的部位和力度,双方的关系等等客观情况做合理的判断。
     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伤害致死的界定不可能有一个通用的公式,在司法实践中,每个案子都会表现出自己的特点,所以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既要看客观上打击行为造成的伤害程度,又要看行为发生时的情况,综合评判该行为是故意伤害行为还是一般殴打行为,从而对致人死亡的行为做一个正确的评价。
这就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

2017-08-06 11:18:02 回复

对于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成立,客观上要求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死亡没有故意,但具有预见可能性。张明楷教授指出,既然是伤害致死,当然必须将死亡者限定为伤害的对象,即只有导致伤害的对象死亡时才能认定为伤害致死。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致人死亡的结果,且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相比较,两者的相同点是:在主观上对死亡的结果都处于一种过失的状态,在客观上都造成了死亡的结果。不过,两者的区别也是十分明显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时,行为人本身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只不过死亡这种结果的发生对行为人来说是一种过失。所以,主观方面表现为伤害的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两种形式的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相反,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人对既没有的故意,也没有伤害的故意,不管伤害还是死亡,任意一种结果的发生,对行为人来说都是过失,出现任何结果对行为人来说,都是违背其意愿和出乎其意料的。所以,虽然两者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致人死亡,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持的是一种放任的态度,而过失致人死亡持的是虽然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或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的态度。
【以案说法】
11月17日18时许,张三因讨要加班工资至李某家中,并与李某等口角,继而与李四等人扭打至室外楼梯口。在张三面朝楼梯、李四背对楼梯扭打时,张三采用抱、推等手段导致李四摔下楼梯,头部着地受伤,后抢救无效于12月25日死亡。
检察院指控张三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张三辩解称,其因去要150元加班工资,遭到李四等人围殴,当时为了逃离现场,只是甩了一下手,就倒退着退下楼梯,李四由于没抓住扶手,才摔倒在地,根本没有想去伤害,也没有想到李四会摔倒致死。辩护人辩称,张三主观上不存在伤害的故意,本案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后该案经历一审、二审,张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判决理由】
生效裁判认为:李四由于张三的外力作用而摔下楼梯受伤、死亡。该外力无论是抱,是推,均是张三意志支配下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张三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他人身体的后果,仍不计后果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应当认定张三具有故意伤害的间接故意,且死亡的后果与张三的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定罪处罚。故张三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本案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案发后,张三亲属能对李四方作部分赔偿,可酌情对从轻处罚。
另,张三因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致李四死亡,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张三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项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赔偿,因李四方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决定由张三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评析】
本案中,对于张三行为定性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张三在与李四等人发生殴打的过程中应当意识到自己采用抱、推等手段致摔下楼梯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身体的后果,仍不计后果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客观上造成了死亡,应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张三和李四之间没有利害关系,没有故意伤害的动机。张三的行为虽然导致李四摔下楼梯并最终死亡,但张三的行为是在挣脱李四时的一种无意识行为,不是出于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最多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1、二者的主观故意不同。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属于过失,即行为人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对方死亡,但因疏忽大意以而没有预见;或虽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对方死亡,但轻信能够避免。
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在主观上要伤害对方,不以追求对方死亡为目的。
2、二者的刑罚规定不同。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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