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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你好, 宅基地户主去世可以不更改登记姓名,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2017-08-05 15:42: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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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你好宅基地户主去世以后宅基地归属需要变更登记姓名的。根据宅基地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应该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由县或市人民政府焕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2017-08-05 15:33: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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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1、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
2、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
根据《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范围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根据《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020-09-22 09:43:2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