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明知债务人用作非法用途(赌博),债权人依旧借款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
二、这个明知的界定是:
1.债权人本人本身参与赌博;
2.债务人借款是明示因赌博借款,在借条中写清;
3.债务人因赌博借款众所周知,而债权人应当知道。 附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
因赌博而欠的债,称为赌债,此债务违法,故无偿还义务,当事人遇有违法索债情况的可以报警处理法规:
第
一,因赌博产生的债务关系,违反《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规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当然赌债就无效
第
二,赌债虽经借条赋予其合法的外衣,但掩盖的是其违法的实质,这种借贷关系不受法律支持和保护。
第
三,由于赌债偿还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受领赌债属于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一方。以上就是欠赌债写借条警察说管不了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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