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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以同时建立多个劳动关系吗?

陈** 福建-南平 劳动争议咨询 2017.07.26 06:30:57 1170人阅读

我有一位朋友因为经济困难,为了补贴家用,所以干了3份兼职,因为兼职太多,所以时间上面安排不过来。有时候上班就迟到了,现在公司这边对他有很大的意见。像他这种同时间里多个劳动关系的,在法律面前支持吗?劳动者可以同时建立多个劳动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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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以建立双重劳动关系,前提是原单位无异议,事先告知新单位。
  现行法律法规并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lt;工伤保险条例gt;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还专门规定“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但劳动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取得原单位同意,并事先告知新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款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而新单位则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7-07-26 06:42: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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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的情况下,一个劳动者一般只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有时劳动者同时与多个的用人单位建立了多个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此时的两个劳动关系是都有效还是第一个有效亦或是均无效呢,就此问题,做以下法律分析:我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可见,符合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只要使用了劳动者的劳动力就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不论劳动者在此之前是否与其他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同时《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款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此条规定进一步可以确认:只要是对本单位工作任务不造成严重影响或用人单位不反对兼职的,双重劳动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即使前一单位反对,也不会导致后续劳动关系的无效,只是前一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实,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前,2005年湖北省政府令第273号《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第17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分别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妥善处理劳动时间、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事项”。可见,当时已经认可双重劳动关系的合法性了,只是要求处理好相互之间的劳动协调关系。但是,双重劳动关系毕竟有一些风险,比如说甲单位的员工到乙单位去工作,员工的社保一般由甲单位缴纳,在乙单位发生工伤事故时,能否享受工伤保险,也是有争议的,因此,如果能够避免双重劳动关系,尽量建立一对一的劳动关系

2017-07-26 06:32: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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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该规定强调同时具备以上所有条件才能成立劳动关系。
同时该通知第二条又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2020-12-24 23:13: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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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能够依法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但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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