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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咨询一下损坏教师名誉可以起诉索要赔偿和道歉吗?

ask****772 新疆-伊犁 名誉毁谤咨询 2021.08.27 17:44:15 458人阅读

你好,想咨询一下损坏教师名誉可以起诉索要赔偿和道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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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新疆-伊犁 咨询解答:2642条

名誉侵权可以起诉。经查证属实的,以及给你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和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行为。

2021-08-27 17:45:19 回复

你好,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首先你要确认对方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并且为第三人所知悉;
其次,在后果上,对方的行为对你的名誉须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是否符合赔偿条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民法通则》第101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任何人不得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如果你的名誉权受到了侵犯,你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在能够证明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高空抛物砸坏阳台的,由抛物人承担责任,如果抛物人难以确定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物业是不承担责任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物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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