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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怎样认定,简单说明下,谢谢

陕西-安康 刑事诉讼咨询 2017.07.15 13:16:11 19人阅读

我邻居经常侵占我们的汽车据为己有,请问侵占罪怎样认定的?受到什么刑法,结合案例具体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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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遗失物数额较大的认定各地有所不同,是根据各地的财政情况区分数额大小的。而且关于 遗忘物 还要具体区分(有其是遗失物)。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年5月14日川高法[2002]105号《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刑法第270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一般认为可以确定为1万元至5万元为起点,“数额巨大”标准确定为5万元至8万元为起点,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该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具体情况看你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上述即为侵占罪怎样认定的具体认定谢谢采纳

2017-07-15 13:29: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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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前提条件:权利人的请求。
所谓拒不退还、拒不交出,“拒”从其字面意义来看,就是拒绝,拒绝的来源应自对方的请求,即拒绝必有请求。权利人的请求返还或交出的行为应当作为认定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前提条件,即一般情况下,倘若没有权利人的请求行为即不能认定行为人“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
一般情况下,权利人均可自由地行使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权利人明知侵占人是谁,侵占行为人以侵占财产为目的,携带财产逃匿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为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应当视为权利人已作请求,即只要存在侵占行为人侵占财产逃匿情形的即成立拒不退还或交出,权利人无须向侵占行为人行使请求权。
(二)拒不退还、拒不交出必须是侵占行为人作出的,这是本罪的必备要件
1、拒不退还、拒不交出行为的主体是侵占行为人,即接受请求的对象,一般是侵占行为人,特殊情形下,侵占实际控制人亦可构成共犯。其他人即或与侵占行为人相关联的人作出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意思表示均不构成本罪。
2、拒不退还、拒不交出是能为而不为。即侵占行为人有能力作出退还或交出财物的行为,却以侵占财产为目的而未为之。倘若行为人未作出归还的行为,如客观上侵占他人财产,却因生病等原因而不能退还或交出,虽经权利人请求,亦不构成“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但若将侵占财产用于挥霍、浪费而无法归还的,亦应认定为能为而不为,因为侵占行为人对挥霍行为可以控制。
3、拒不退还的形式,可以是明示的方法,亦可是默示的方法。这种拒不返还或交出可以直接向权利人作出不予退还或交出,亦可表现为表面答应退还或交出,而实际上不予退还或交出,或根本不向请求人表示而不予退还或交出。这里的不要求“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只要求侵占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即可。
(三)侵占罪的数额问题
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遗忘物、埋藏物的,只有在数额较大的情况下才构成侵占罪。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刑法和司法解释均未予明确。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普遍比照盗窃罪的数额标准,而最高人民法院对盗窃罪的“数额较”、“数额巨大”规定了一个浮动的数额,授权各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浮动数额范围内制定具体数额,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盗窃罪数额较大规定为一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一万元以上。
(四)侵占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
侵占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刑法和司法解释都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学者们的观点也不相一致。目前,被司法机关接受的是周道鸾、张军的观点,认为“其他严重情节”是指侵占数额达到了数额较大以上并具有以下情节:

一,侵占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

二,侵占他人重要生活资料或生产资料;

三,侵占他人财物行为引起他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劝阻仍拒不交出财物;

四,将侵占财物肆意挥霍,造成他人重大损失的;

五,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五)“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仅是决定侵占罪处罚轻重的主要依据,而不是唯一标准。
因此在处罚侵占罪时,既要坚持以侵占罪数额为主要依据,又不忽视其他情节因素,如犯罪动机、目的、犯罪手段、方法等,才能真正贯彻好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由于刑法将侵占罪规定为自诉案件,所以,侵占案件的被害人需要自行收集证据,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我们都知道法院对诉讼证据有很高的要求,证据材料不仅要能证明案件事实,还要来源合法。
上述即为侵占罪怎样认定的具体认定谢谢采纳

2017-07-15 13:17:11 回复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上述即为什么叫职务侵占的具体内容,谢谢采纳!

单位性质,如果是国有或集体企业或机关就是贪污,如果是私企,利用职务便务,占有单位财产为已有就是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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