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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对二胎政策

张* 陕西-安康 行政诉讼咨询 2021.05.30 23:17:49 445人阅读

计划生育政策对二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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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按照现行的计生条例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生三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规则是,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
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
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可以以个人年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前款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拓展资料:计划生育是一项基本国策,即按人口政策有计划的生育。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自制订以来,对中国的人口问题和发展问题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由于20世纪80年代出生的
第一批独生子女已经到达适婚年龄,在许多地区,特别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计划生育政策有一定程度的放松。《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对允许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制定具体办法。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合法。目前我国全面开放了二胎,但对于生育第三胎,尚未有相应的政策规定。但针对部分地区,当地政府结合本地情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三胎有相应的规定。就目前法律规定,可以生育三胎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夫妻无法生育,依法收养2个孩子后身体恢复可以再生育1个孩子;
2、夫妻生育子女有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在生育的;
3、再婚后不论双方是否已生育,都可以共同再生育;
4、由计划生育和政府卫生院公认的其他情况;
5、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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