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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水死亡保险赔偿

车** 天津-红桥区 损害赔偿咨询 2021.05.26 09:59:43 444人阅读

溺水死亡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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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死亡保险赔偿范围包括两个部分:
1、丧葬补助金或丧葬费,主要用为安置死者所遇到的经济困难而提供的物质帮助;
2、抚恤金或遗属年金,主要为死者生前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而提供的物质帮助,可以按照死者生前收入的一定比例发给,也可以按一定的金额,也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办法。《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021-05-26 10:00:43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保险条款的基础就是要在合法的情况下发生事故才能赔付,酒驾属于违法行为,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以下几种情况不属于意外险赔偿范围: 1.因病摔倒死亡:身体健康的情况下摔到死亡是可以赔付的,但是若导致死亡的不是“摔倒”而是身体自身的疾病,那么根据保险中的“近因知原则”,意外险是不赔的。 2.过劳猝死:过来猝死并不是因为突况造成的,所以不在意外险的赔付范围内; 3.中暑身亡:中暑身亡与患者本人的身体素质密不可分,不属于突发事件,因此意外险不赔付; 4.妊娠意外:许多道保险公司将“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列为免责条款,消费者在购买的时候需要仔细阅读条款; 5.个体食物中毒:个人的食物中毒,可能与个人体质、肠胃疾病有关系,所以往往不在意外险的赔偿范围内; 6.高原反应死亡:同样的,高原反应也不一定来内自于意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的身体素质。大部分意外险对高原反应死亡不赔; 7.冲浪溺水死亡:冲浪、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容动等高风险活动都不在意外险的保障范围内; 8.手术意外死亡:手术意外死亡的原因往往界定为疾病而非意外伤害,也不符合意外保险的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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