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布他人隐私照片隶属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违法做法,要承受相应的民事职责。情节严重的要受到行政处罚。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限定, 140、以书面、表面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导致肯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做法。根据《侵权职责法》限定,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导致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限定,有下列做法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捕或者500元以下罚金;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捕,能够并处500元以下罚金: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胁迫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胁迫、侮辱、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屡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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