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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低价转让股权,非亲戚,有盈利,有什么正当理由?

ask****070 浙江-杭州 股权咨询 2021.05.17 14:58:49 430人阅读

律师您好,我想问一下企业低价转让股权,非亲戚,有盈利,有什么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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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1649642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江苏-南京 咨询解答:13063条

您好,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除公司章程规定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外,同等条件下,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公司其他股东有权有限购买。所以如果是低价转让的话,建议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否则其他股东有权撤销。供参考。如需后续法律帮助,可以通过平台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我。

2021-05-17 15:02: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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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68832993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浙江-杭州 咨询解答:90065条

双方自愿就行

2021-05-17 21:30:06 回复
地区:浙江-杭州 咨询解答:21478条

你好,不需要什么正当理由就可以

2021-05-17 15:04: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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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您好,请问事情处理好了吗?

2021-05-17 15:00:07 回复
地区:广东-深圳 咨询解答:97428条

您好!可尽快委托或咨询律师!广东国晖拥有400多位专职律师、20多个职能部门针对不同类型案件,如:婚姻、刑事、合同、买卖、劳动、债务、企业等。面对纠纷,可随时免费咨询我。

2021-05-17 14:58:50 回复

私营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及财务问题的规定
一、税收政策规定
 
(一)关于新办私营饲料加工企业的问题。经税务机关审核,新办的私营饲料加工企业,可从开办之日起免征私营企业所得税三年;原有的私营饲料加工企业,在“八五”期间,可减半征收私营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私营企业向能源、交通设施以及“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分得利润征税问题。私营企业向能源、交通设施以及“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分得的利润,在5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以分得的利润现投资于上述行业和地区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三)关于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办的私营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问题。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办、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么营高新技术企业,可按照《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发[1991]12号)附件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中有关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执行。
二、财务列支规定
 
(一)关于职工福利费列支问题。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福利费,由原规定按企业列入成本的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后余额的11%内据实列支,改按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的14%内据实列支。
(二)关于向私人借款利息列支问题。对么营企业向民间单位和个人的借款,原则上以公证部门公证的数额为准;公证部门未予公证的,须根据借款协议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其支付的利息按以下规定处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利息,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超过部分在“生产发展基金”中核销。
(三)关于装修等费用支出的列支问题。私营企业对租入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而发生的费用,数额较小的可一次性进入成本;数额较大的,可进入“待摊费用”,分期摊销。数额大、小的标准,由省级税务机关规定。
 
(四)关于固定资产标准问题。
1、私营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由原200元、500元和800元,调整为1000元、1500元和2000元。其它的原则规定,仍按现行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2、提高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后,私营企业原固定资产低于新标准的,应相应调整为低值易耗品,其原有净值可按目前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摊入成本,对数额较大的企业,可以适当延长摊销期限。
(六)关于查补以前年度收入涉及各税税金的帐务处理问题。
1、计算企业少缴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房产税、车般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应借(增)记“利润分配——上年利润调整”科目,贷(增或减)记“应缴税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企业相应计算出实际多缴的所得税,借(减)记“应缴税金”,贷(减)记“利润分配——上年利润调整”科目。
2、少缴的所得税,借(增)记“利润分配——上年利润调整”科目,贷(增)记“应缴税金”科目;企业缴纳这些税金时,借(减)记“应缴税金”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规定的执行日期。税收政策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实行;财务列支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实行。以前的有关规 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1、国有资产折股时,不得低估作价并折股,一般应以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折为国有股股本。
2、但是,在一定的市场条件下,也允许公司净资产不完全折股,即国有资产折股的票面价值总额可以略低于经资产评估并确认的净资产总额。
3、但与募股方案和预计发行价格一并考虑,折股比率(国有股股本÷发行前国有净资产)不得低于60%。股票发行溢价倍率(股票发行价格÷股票面值)应不低于折股倍数(发行前国有净资产÷国有股股本)。净资产未全部折股的差额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资本(净资产)转为负债。

1、国有资产折股时,不得低估作价并折股,一般应以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折为国有股股本。
2、但是,在一定的市场条件下,也允许公司净资产不完全折股,即国有资产折股的票面价值总额可以略低于经资产评估并确认的净资产总额。
3、但与募股方案和预计发行价格一并考虑,折股比率(国有股股本÷发行前国有净资产)不得低于60%。股票发行溢价倍率(股票发行价格÷股票面值)应不低于折股倍数(发行前国有净资产÷国有股股本)。净资产未全部折股的差额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资本(净资产)转为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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