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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诈骗犯罪与抢劫、盗窃、抢夺等犯罪均归类于刑法条文第五章节中的侵犯财产型犯罪,但笔者认为该犯罪的危害远远大于其他侵财型犯罪,它不但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使被害人财物受到损失,而且给社会的诚信机制带来潜在的危害,导致人与人之间出现信任危机,其危害是不能用单纯的财物来计算的。近年来,审判实践中因大量的民间借款行为因为不予归还而引发的诉讼纠纷,笔者认为应当从另一视角来审视借款人的不予归还的行为性质,即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由于行为人总是编造理由不予归还或少量归还,因为有合法的借款凭据,实践中往往把它作为一般的不守诚信行为,只是按照一般的民事借款纠纷案件处理,却忽略审查行为人不予归还可能是基于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因素,并非客观原因不能归还,因而导致很多这类案件在判决之后根本无法执行兑现,甚至当庭达成的还款调解协议也成为一纸空文,致使债权人实际上遭受财产损失。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诈骗犯罪的手段也在不断翻新,就普通的诈骗犯罪而言,犯罪人以合法的借款形式骗取被害人数额较大的钱财的案件时有发生,虽然该借款行为只是犯罪人为骗取被害人钱财而实施的手段,但也更容易使被害人上当受骗。而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犯罪人及其辩护人均无一例外的以属民事借款纠纷、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行无罪辩解,不但逃避刑事责任,事实上也使民事责任虚化,具有很大的欺骗性。以非法占有目的是诈骗犯罪构成的必备的主观要件,也应当是区分以借款方式存在的诈骗犯罪与一般的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
2021-04-19 14:12:3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