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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给我送了免费赠品,算侵权吗

王** 广西-崇左市 损害赔偿咨询 2021.04.19 13:07:47 1399人阅读

别人给我送了免费赠品,算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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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所谓的“免费”只是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所采取的一种营销手段,属于商家经营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不能因为是免费赠送而忽视了产品应有的性能和质量标准。因此,“免费”不能成为商家减轻法律责任的理由。买一赠一之类的行为不是民法上纯粹的无偿赠予,而是一种有偿的要约行为。消费者按要求购物,实际上就与商家达成了“买一赠一”的合同,这一合同成立后,商家便有义务提供赠品。这些赠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是合格的产品,而不能欺骗消费者。
二、销售者应履行的义务“商品售出,概不负责”是错误的。《关于印发〈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通知》中规定,销售者应履行的义务是:
(
1)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自行车、彩电等18种商品;
(
2)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
(
3)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
4)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
5)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可见,商品售出,消费者完全有权就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向销售者交涉,而销售者也完全有义务实行“三包”,不能采用“商品售出,概不负责”的态度和做法。

2021-04-19 13:09:47 回复

赠送品也是商品,之所以赠送是为了获得更大的商机,作为商品销售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也应符合商品的固有特征,应当据此予以认定和处罚。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企业免费赠送的样品属于销售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通常情况下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就应开具发票,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免费赠送样品给客户,需要视同销售处理,即使对方不要发票,企业也应该开具发票,正常填写报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第四条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属于视同销售行为,需要计提销项税额。

经销商未经许可销售“赠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尽管非卖品是生产商免费发放给经销商的,但其授权的范围限于促销、推广、消费者试用等商业环节,而非用于销售的使用,因此,“赠品”在市场上的销售既非商标权人的所为,也没有经过其同意,构成了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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