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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问一下软件开发保密协议的范本?

马** 西藏-那曲 商业秘密咨询 2017.05.08 15:11:06 1266人阅读

您好,最近在弄软件开发,公司要签订一份软件开发保密合同,所以请问什么是软件开发保密协议,具体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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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开发保密协议
需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供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鉴于甲、乙双方已签订《XXXXXXXXXXXX合同》(合同编号20121010),为了保护甲、乙双方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被泄露或损害,现甲、乙双方就该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双方所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的保密义务与保密责任等相关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保密条款
(一)乙方义务及保密信息的内容:
1、甲方提供给乙方的需要修改的软件;
2、甲方用户、产品等资料;
3、甲方产品质量管理方法、定价方法、销售方法等业务活动方法;
4、甲方享有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之信息与内容;
5、甲方业务计划、产品开发计划、内部业务规程、商业秘密、预算、销售价格、成本以及员工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和客户名单等业务活动信息。
6、乙方同意并承认:以上保密信息和保密信息中任何形式的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秘均为甲方的财产,且本协议并不授予乙方对保密信息拥有任何权利、资格或权益。本协议并不授予乙方任何使用许可权(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保密信息、专利项下或专利申请项下的或其它种类的),甲方也没有授予乙方任何与保密信息相关的使用权或其它权利。乙方有义务严格保守在履行《XXXXXXXXXXXX合同》(合同编号20121010)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上述保密信息,并维护甲方对上述保密信息的权利。
7、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将甲方的软件或客户资料、商业操作模式、合作事宜等转让、销售、复制或告知给第三者,否则,乙方要赔偿甲方由此造成所有的经济损失。
8、乙方保证在该系统软件中(除对合同中规定加密以外)任何病毒、故障、缺陷、使用限制、时间限定、其它远程控制方式、漏洞等导致系统不能正常操作、客户资料被远程窃取、篡改、丢失等任何损害甲方或甲方用户利益的行为,否则,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责任。
1(二)甲方义务及保密信息的内容:
1、系统开发设计方案、开发管理方法、实施过程。
2、乙方在开发过程中运用的有关技术、方法。
3、本软件有关合作内容、价格等。
4、甲方的技术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乙方人员处获取乙方技术情报。
5、甲方不得将本系统软件合作事宜等信息告知给第三者。
6、如甲方因任何一种侵权行为造成乙方的损失,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二条 其它
1、只有由双方签署的书面协议能够构成对本协议的修改、补充和终止。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由于其自身的性质到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的适用相应的继承者和受让人。
2、由于本协议产生的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任何一方就因本协议发生的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在协商不成时,都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任何一方若有违反本协议的条款,将承担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于这种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4、本协议作为《XXXXXXXXXXXX合同》(合同编号20121010)的附件,具有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涉及到的补充、变更以及详细约定的事项,以本协议书为准;本协议书未涉及的事项,以原合同约定为准。
5、如双方因进一步合作的需要,对本协议未尽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保密协议。
6、本协议一式四份,自甲、乙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代表: 代表: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2017-05-08 15:22: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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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开发保密协议是指
(1)对第三人合同义务条款:此条款主要针对新聘用员工.企业在聘用新员工时应调查其在进入本企业前是否承担了对原企业的保密义务及竞业禁止义务.如束承担此类义务,应在合同中明确声明或保证,如乙方保证在甲方工作期间使用任何知识均与前受聘单位无关,乙方承担甲方交付的任何工作或任务,均不会侵犯前受聘单位的商业秘密.如承担了对前单位的保密义务,则应保证在本企业工作期间不利用前单位的保密信息为本企业服务.
(2)义务明示条款:此条款主要是把法定的、默示的保密义务明示为合同义务.员工应保证对在本企业工作期间知悉的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承担无条件的保密义务.
(3)企业商业秘密范围条款:
首先.按照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划分,列举所有属于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内容.
其次.对该员工所在岗位涉及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作进一步地详细规定.
(4)员工义务的具体描述:如:对上述所列商业秘密.不得直接或问接向企业内部无关人员泄露;不得复制、披露包含企业商业秘密的文件及文件副本等.
(5)对公知领域的排除:此款主要是给员工以对某些保密信息的秘密性提出不同看法的机会.如果能证明有关信息没有秘密性,那么该职工可以解除对该信息的保密义务.
(6)职务成果条款:应包括员工在职期间的产生成果应及时报告.对职务成果的实施、转让、归属等明确约定,对于非职务成果应由企业确认,并规定对职务成果的奖励和报酬的额度或比例.
(7)离职后保密信息载体的交还.
(8)关于补偿:明确由于企业已经支付员工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上述保密义务作为员工的忠诚义务的重要体现,不以任何额外报酬的支付为对价.可以考虑将员工现有工资中的一部分的名目列为.保密津贴等,并约定员工离职后承担的商业秘密保护义务,不以得到任何额外补偿为条件.
(9)违约责任:可根据违约的不同情形约定违约金.需要指出的是,竞业禁止协议既可以单独签订.也可以作为保密协议的部分条款的形式来体现.竞业禁止协议与保密协议,虽然都是以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为目的,但还有很大区别,如保密协议约定的保密范围可以尽可能的宽一些,而竞业禁止由于是对员工择业自由这种基本劳动权利的限制,其范围不应过宽.

2017-05-08 15:13:06 回复

解答如下, 甲方:乙方: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在商业和技术合作中涉及的专有信息(如本协议第一款所定义的内容),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订如下协议:定义:专有信息的定义:本协议所称的“专有信息”是指所有商业秘密、技术秘密、通信或与该产品相关的其他信息,无论是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电磁的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模型、样品、草案、技术、方法、仪器设备和其它信息,上述信息必须以如下形式确定:对于书面的或其它有形的信息,在交付接收方时必须标明专有或秘密,并注明专有信息属于甲方或乙方。对于口头信息,在透露给接收方前必须声明是专有信息,进行书面记录,并注明专有信息属于甲方或乙方。“接收方”:本协议所称的“接收方”是指接收专有信息的一方。“透露方”:本协议所称的“透露方”是指透露专有信息的一方。权利保证:“透露方”保证其向“接受方”透露的专有信息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它权益。保密义务:“接收方”同意严格控制“透露方”所透露的专有信息,保护的程度不能低于“接收方”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但无论如何,“接收方”对该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不能低于一个管理良好的技术企业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接收方”保证采取所有必要的方法对“透露方”提供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和坚持令人满意的作业程序来避免非授权透露、使用或复制专有信息。“接收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的存在或本协议的任何内容。使用方式和不使用的义务:“接收方”同意如下内容:“透露方”所透露的信息只能被“接收方”用于评价产品商业开发的可能性;不能将“透露方”所透露的专有信息用于其它任何目的;除“接收方”的高级职员和直接参与本项工作的普通职员之外,不能将专有信息透露给其它任何人;无论如何,不能将此专有信息的全部或部分进行复制或仿造;“接收方”应当告知并以适当方式要求其参与本项工作之雇员遵守本协议规定,若参与本项工作之雇员违反本协议规定,“接收方”应承担连带责任。例外情况:“接收方”保密和不使用的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专有信息:有书面材料证明,“透露方”在未附加保密义务的情况下公开透露的信息;有书面材料证明,在未进行任何透露之前,“接收方”在未受任何限制的情况下已经拥有的专有信息;有书面材料证明,该专有信息已经被“接收方”之外的他方公开;有书面材料证明,“接收方”通过合法手段从第三方在未受到任何限制的情况下获得该专有信息。如果“接收方”的律师通过书面意见证明:“接收方”对专有信息的透露是由于法律、法规、判决、裁定(包括按照传票、或政府处理程序)的要求而发生的,“接收方”应当事先尽快通知“透露方”,同时,“接收方”应当尽最大的努力帮助“透露方”有效地防止或限制该专有信息的透露。专有信息的交回:当“透露方”以书面形式要求“接收方”交回专有信息时,“接收方”应当立即交回所有书面的或其他有形的专有信息以及所有描述和概括该专有信息的文件。没有“透露方”的书面许可,“接收方”不得丢弃和处理任何书面的或其他有形的专有信息。否认许可:除非“透露方”明确地授权,“接收方”不能认为“透露方”授予其包含该专有信息的任何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它的知识产权。救济方法:双方承认并同意如下内容:“透露方”透露的专有信息是有价值的商业秘密;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对于保护专有信息的秘密是有必要的;所有违约对该专有信息进行未被授权的透露或使用将对“透露方”造成不可挽回的和持续的损害。如果发生“接收方”违约,双方同意如下内容:“接收方”应当按照“透露方”的指示采取有效的方法对该专有信息进行保密,所需费用由“接收方”承担;“接收方”应当赔偿“透露方”因违约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的费用、合理的律师酬金和费用、所有损失或损害等等。保密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的合作交流都要符合本协议的条款。除非“透露方”通过书面通知明确说明本协议所涉及的某项专有信息可以不用保密,接收方必须按照本协议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对在结束协议前收到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保密期限不受本协议有效期限的限制。适用法律: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在所有方面依其进行解释。争议的解决:由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本协议纠纷的管辖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生效及其它事项: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有中文和英文两种文本,若在协议内容的解释上有冲突时以中文文本为准。本协议签订于年月日,于签订之日生效,任何于协议签订前经双方协商但未记载于本协议之事项,对双方皆无约束力。本协议及其附件对双方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但若附件与本协议相抵触时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包含如下附件:附件一: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甲方:乙方:签字:签字:盖章:盖章:

您好,针对您的软件开发保密协议合同范本问题解答如下, 甲方:乙方: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在商业和技术合作中涉及的专有信息(如本协议第一款所定义的内容),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订如下协议:定义:专有信息的定义:本协议所称的“专有信息”是指所有商业秘密、技术秘密、通信或与该产品相关的其他信息,无论是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电磁的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模型、样品、草案、技术、方法、仪器设备和其它信息,上述信息必须以如下形式确定:对于书面的或其它有形的信息,在交付接收方时必须标明专有或秘密,并注明专有信息属于甲方或乙方。对于口头信息,在透露给接收方前必须声明是专有信息,进行书面记录,并注明专有信息属于甲方或乙方。“接收方”:本协议所称的“接收方”是指接收专有信息的一方。“透露方”:本协议所称的“透露方”是指透露专有信息的一方。权利保证:“透露方”保证其向“接受方”透露的专有信息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它权益。保密义务:“接收方”同意严格控制“透露方”所透露的专有信息,保护的程度不能低于“接收方”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但无论如何,“接收方”对该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不能低于一个管理良好的技术企业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接收方”保证采取所有必要的方法对“透露方”提供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和坚持令人满意的作业程序来避免非授权透露、使用或复制专有信息。“接收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的存在或本协议的任何内容。使用方式和不使用的义务:“接收方”同意如下内容:“透露方”所透露的信息只能被“接收方”用于评价产品商业开发的可能性;不能将“透露方”所透露的专有信息用于其它任何目的;除“接收方”的高级职员和直接参与本项工作的普通职员之外,不能将专有信息透露给其它任何人;无论如何,不能将此专有信息的全部或部分进行复制或仿造;“接收方”应当告知并以适当方式要求其参与本项工作之雇员遵守本协议规定,若参与本项工作之雇员违反本协议规定,“接收方”应承担连带责任。例外情况:“接收方”保密和不使用的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专有信息:有书面材料证明,“透露方”在未附加保密义务的情况下公开透露的信息;有书面材料证明,在未进行任何透露之前,“接收方”在未受任何限制的情况下已经拥有的专有信息;有书面材料证明,该专有信息已经被“接收方”之外的他方公开;有书面材料证明,“接收方”通过合法手段从第三方在未受到任何限制的情况下获得该专有信息。如果“接收方”的律师通过书面意见证明:“接收方”对专有信息的透露是由于法律、法规、判决、裁定(包括按照传票、或政府处理程序)的要求而发生的,“接收方”应当事先尽快通知“透露方”,同时,“接收方”应当尽最大的努力帮助“透露方”有效地防止或限制该专有信息的透露。专有信息的交回:当“透露方”以书面形式要求“接收方”交回专有信息时,“接收方”应当立即交回所有书面的或其他有形的专有信息以及所有描述和概括该专有信息的文件。没有“透露方”的书面许可,“接收方”不得丢弃和处理任何书面的或其他有形的专有信息。否认许可:除非“透露方”明确地授权,“接收方”不能认为“透露方”授予其包含该专有信息的任何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它的知识产权。救济方法:双方承认并同意如下内容:“透露方”透露的专有信息是有价值的商业秘密;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对于保护专有信息的秘密是有必要的;所有违约对该专有信息进行未被授权的透露或使用将对“透露方”造成不可挽回的和持续的损害。如果发生“接收方”违约,双方同意如下内容:“接收方”应当按照“透露方”的指示采取有效的方法对该专有信息进行保密,所需费用由“接收方”承担;“接收方”应当赔偿“透露方”因违约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的费用、合理的律师酬金和费用、所有损失或损害等等。保密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的合作交流都要符合本协议的条款。除非“透露方”通过书面通知明确说明本协议所涉及的某项专有信息可以不用保密,接收方必须按照本协议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对在结束协议前收到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保密期限不受本协议有效期限的限制。适用法律: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在所有方面依其进行解释。争议的解决:由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本协议纠纷的管辖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生效及其它事项: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有中文和英文两种文本,若在协议内容的解释上有冲突时以中文文本为准。本协议签订于年月日,于签订之日生效,任何于协议签订前经双方协商但未记载于本协议之事项,对双方皆无约束力。本协议及其附件对双方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但若附件与本协议相抵触时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包含如下附件:附件一: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甲方:乙方:签字:签字:盖章: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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