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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是否有效

董* 山西-临汾 结婚咨询 2021.04.02 09:00:35 446人阅读

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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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所以不在户口所在地是不可以领取结婚证的。
内地居民领结婚证都需要的证件如下: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依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021-04-02 09:01:35 回复

您好,关于领养孩子需要民政部门办理什么手续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收养登记操作程序:
  
(一)申请。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和有关材料。
  
(二)审查和公告。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三)登记。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的申请、所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后,对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收养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到哪里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办理收养登记的地点也不同:
  
(一)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四)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的孩子的落户手续:
  户口迁移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以及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的规定进行。
  
(一)在派出所领取入户审批表
  
(二)填表后到单位(无单位的到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备齐有关证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
  
(三)将审批表和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并领取回执
  
(四)对证明完备、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公安分局
  
(五)等候分局、市局的验证或调查复核通知

您好,关于未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离婚调解书需要到民政部门备案吗?原则上不需要的,出具的调解书生效后,夫妻双方关系已经解除。
调解离婚后不需要到民政局领离婚证。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证、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离婚后不需要要到民政局领离婚证;夫妻双方能在达成一致的,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办理离婚手续:其
一、夫妻一方通过判决、调解离婚后,在办理结婚登记、户籍登记等事宜时、如果夫妻双方自愿离婚,且能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离婚;

二、即解除夫妻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因此判决、如果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上述一致,夫妻一方可以向提起离婚诉讼,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判决离婚,可以由制作民事调解书,双方调解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环境保护法》第68条列举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九种违法行为: (1)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2)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3)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4)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5)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6)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7)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8)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施行,不再由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改为由税务机关征收环境保护税,因此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有新的“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违法行为。但在2021年1月1日前,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仍按照环境保护法追究法律责任。如果在征收环境保护税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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