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政策解读:试点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则是一户一宅,未来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或宅基地闲置,国家可能采取的措施会“很简单很暴力”——征税!超过标准、面积过大的宅基地也要征税!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原则上或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落实一户一宅。而对于那些在城镇落户的农民,他们村里的宅基地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有偿退出,由村集体出资购买。河南省已经出台政策,要求各地市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资金库,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且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编制镇村布局规划,确定规划发展村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镇村布局规划组织编制村庄规划。
镇村布局规划及村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和村庄规划要求,组织编制村庄住房建设年度计划,落实村庄住房建设户数、用地计划等内容,并报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村庄规划和村庄住房建设年度计划;不符合的,不得审批新建住房。
第九条 在镇村布局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居民住房,应当统一建设住宅小区和农民公寓,纳入城镇社区集中安置;经鉴定为D级的农村住房且未统一安置的,根据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的规定,可以申请翻建住房。
第十条 在镇村布局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非规划发展村庄内,经鉴定为D级的农村住房,根据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的规定,可以申请翻建住房或者纳入城镇社区集中安置;新建住房的,必须在本行政村辖区的规划发展村庄内申请。
第十一条 规划发展村庄内,可以申请新建、扩(改)建、翻建住房。
第十二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实施征收的,应当纳入城镇社区集中安置。
禁止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农村宅基地新建、扩(改)建住房。
第十三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并利用空闲地、老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
新建住房的,除分户新建外,建房户应当在新房竣工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并退出原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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