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这样一件案件:某男与某女1996年婚后生育一女,一月后某男不幸身亡,其女儿一直与某女相依为命(外出打工),后某男之父于2002年过逝,留下房屋四间,其母亲及三个子女一直未对其父遗产作任何处理.2008年某女带女儿一起回家居住,被其小叔子等拒绝.某女一气之下以其女儿代位继承纠纷的名义向,要求判决其女儿继承属于某男应继承的份额.在审理中,出现了诉讼时效争论问题.请问:该案是否真的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 需说明的问题:该案中某男之父亲死亡后,所有的继承人均未对遗产作任何处理,也就是说遗产一直以继承人共有的形式存在,大家一直一起居住相安无事.不存在任何一继承人权利受侵害的情况.只是2008年年底某女带女儿回家要求分割遗产时才引发诉讼.
您好,关于代位继承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讼。另外,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在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这样一件案件:某男与某女1996年婚后生育一女,一月后某男不幸身亡,其女儿一直与某女相依为命(外出打工),后某男之父于2002年过逝,留下房屋四间,其母亲及三个子女一直未对其父遗产作任何处理.2008年某女带女儿一起回家居住,被其小叔子等拒绝.某女一气之下以其女儿代位继承纠纷的名义向,要求判决其女儿继承属于某男应继承的份额.在审理中,出现了诉讼时效争论问题.请问:该案是否真的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 需说明的问题:该案中某男之父亲死亡后,所有的继承人均未对遗产作任何处理,也就是说遗产一直以继承人共有的形式存在,大家一直一起居住相安无事.不存在任何一继承人权利受侵害的情况.只是2008年年底某女带女儿回家要求分割遗产时才引发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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