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通过电话向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咨询。
2、带你的居住证到所在街道办去查,即直接到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查询,需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及房屋证明信息。
办理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住宅或非住宅)
2、委托书及同意出租证明(委托办理时需提供,详情见说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见说明)
4、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5、深圳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6、出租屋编码卡二、材料说明提交以下证件之一:
(1)房地产权利证书或不动产权利证书(含县级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部队房地产权证)
(2)购房合同书、付清房款证明、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自出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有效)
(3)已抵押房屋出租,若房屋租赁合同期限超过抵押期限,或抵押合同约定需要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需出具抵押权人同意出租证明和房地产权利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薄复印件
(4)拍卖所得的房屋出租,须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及付清房款证明、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关的仲裁裁决书、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信息查询单或司法裁定过户备注
(5)临时建筑类房屋出租,须提交经规划或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后的15日内,租赁当事人持租赁合同及下列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
(二)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提交的材料
1、房地产权证或者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其中: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的,还应附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2、出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其中,共有房屋出租的,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或委托书;代理出租的,应具有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证明。
(三)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应提交的材料
1、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
2、事人登记备案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局受理处出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凡不符合的,不予登记备案。当事人一方要求登记备案,另一方不予配合的,则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可持租赁合同和一方应提交的材料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
(四)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必收证件
1、房屋权属证书(校验原件收复印件)
2、房屋租赁协议书(原件)
3、出租方及共有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证书)(校验原件收复印件)
4、承租方有效身份证件(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证书)(校验原件收复印件)
5、登记部门要示提供的其它资料(校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申请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缮证→计费→收费发证→归档
(六)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具体分解:受理:即时办结;审核:4个工作日;缮证:0.5个工作日;计费:0.5个工作日;收费:即时办结;发证:即时办结;
(七)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收费标准
1、赁管理费(交易手续费):住宅:100元/套(出租方交纳)非住宅:(出租方交纳)
2、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每件200元;
3、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件300元;
4、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件500元;
5、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每件800元。
您好,关于房屋管理部门的职责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房管局是国家的一级行政机构.他负责管理房屋产权的确定和发放房屋产权的证明.对于房产纠纷没有义务进行调解或做出行政处罚,他只是根据登记的房产证确认房屋产权的归属,办理房屋的过户、交易的手续,对涉及房屋所有权的民事纠纷,他只是能根据的要求提供真实的房产资料,并不参与有关房屋的邻里纠纷。房产证的真伪的确定可以由房管局来确定,但他不能是处理纠纷的裁决人。
房产管理局的主要职能中,与市民息息相关的除了参与拟订有关房产管理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市政府和上级房产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之外,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负责全市房产产权登记管理,核发房产产权证书;负责全市房产产籍登记造册管理;负责全市房产抵押登记管理、商品房银行按揭管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管理。
2、负责全市房产交易市场管理;受理房产买卖、交换、赠予、租赁的申报,并进行审核、登记和鉴证等工作;监督房产交易行为,查处违法交易。
3、负责全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包括评估、咨询、经纪等中介服务);对申报房产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审批或办理报批手续;负责对房产中介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开展房产中介服务行业学术交流活动;拟订房产中介服务管理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
4、负责管理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物业管理机构审批;负责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组织参与全国和全省物业管理优秀单位和示范单位考评活动;拟订物业管理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
5、负责各单位房改房出售的审核、登记工作;监督管理各单位售房款的使用;审查核准干部职工住房津贴发放和住房差额津贴的发放;检查、指导、监督各单位房改政策的执行情况。
6、负责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负责出租屋租赁登记的信息收集和档案管理,调解、处理出租屋租赁纠纷。
7、负责全市房屋测绘、房屋白蚁防治、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参与拟订城镇解困房、微利房和福利房以及安居工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8、负责管理市房地产交易所、市房屋租赁管理所、市房产物业估价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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