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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被告证据不足怎么处理

朱** 台湾-宜兰县 暴力犯罪辩护咨询 2021.03.22 13:33:09 366人阅读

强奸案被告证据不足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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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刑事案件,法院会认定证据不足,无罪释放。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二、如果是民事案件,法院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021-03-22 13:34:09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告别人证据不足怎么办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是非常严重的一种犯罪行为,是受害人一般是指女性,在违背女性意愿的情况下,通过暴力的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也可以认定为,可以追究者的刑事责任。追究者的刑事责任,就需要相关的证据,如果是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安机关就会收集相关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受害人身上残留的强者指指纹、等的证据。
如果告别人的,经公安机关的侦查,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会制作意见书连同其他材料移送到,由决定起不,而审查材料后,证据确实不足的,一般会作出不的决定,如果被害人对不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七日内申请申诉。
如果告别人是存在诬告陷害行为的,意图让被报案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报案人的行为是违法犯罪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按诬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罪因证据不足,如果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再次送检察院,检察院审查后可以确定或者不予,如果,经过审理,有以下几个结果:
1、认为证据不足的,驳回诉讼请求,疑罪从无,无罪释放
2、认为证据确凿的,可以判刑。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您好,关于证据不足强奸罪怎么样判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证据不足罪怎么判
如果公安局不能取得充分的证据,检察院应当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每次一个月。如果通过补充侦查还没有取得证据,检察院一般不会提起公诉,就是到,本质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布无罪。
咨询总结:
如果公安局不能取得充分的证据,检察院应当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每次一个月。如果通过补充侦查还没有取得证据,检察院一般不会提起公诉,就是到,本质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布无罪。
【网友咨询】
我跟他三年前是男女关系、因好久未见想请他到家里叙叙旧、本来以为我跟他能像平常一样谈心,却没想到他因此而强行实施性侵犯,手机是被放在了客厅桌子上无法取到,记得反抗后直接失去知觉。鉴定无法证明,罪犯不承认他的一切罪证。可确定是在房间里一小时。案核心证据不足怎么判?
【律师解答】
案件的证据应当有:按现场勘察笔录、被害人陈述、精斑检验鉴定、dna鉴定、被告人口供(当然其他证据充分,没有被告人口供也可定罪)及相关证人证言。如何确定是否为,还要从案发时间、发案地点、男女双方认知程度、衣物有无在案发时被撕破以及报案时间等情况综合研究确定。
如果已经报案,以上证据都是公安局立案后,通过侦查取得的。如果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充足的证据,也是可能的。如果公安局不能取得充分的证据,检察院应当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每次一个月。如果通过补充侦查还没有取得证据,检察院一般不会提起公诉,就是到,本质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布无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如何认定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女的,都构成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罪。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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