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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买房复婚后又复婚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岳** 西藏-那曲 离婚咨询 2021.03.15 07:14:52 417人阅读

离婚买房复婚后又复婚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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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法律意见】
如果是公公婆婆出钱买的房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结婚后夫妻自己挣的钱和购买的房产。
【法律依据】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021-03-15 07:16:52 回复

对于离婚又复婚财产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具体的应包括: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八)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买断工龄款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在法律上,对于婚姻期间,买断工龄获得的补偿款性质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法理上以及在司法实践中,买断工龄补偿款具有非常强的人身性质,并且带有一定的再就业风险,如同婚姻法规定的‘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补助费应归其本人所有rsquo;一样,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应当属于夫妻个人财产。rdquo;从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来看,体现了将一些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立法思想,而“买断工龄款rdquo;“辞职补偿金rdquo;正是由于其特殊性而与一定的人身密切相关。对劳动者来说,“买断工龄款rdquo;“辞职补偿金rdquo;是以放弃长期、稳定的劳动期待收入为代价换来的,同时,在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劳动者失去工作也就等同于生存面临危机,因此“买断工龄款rdquo;“辞职补偿金rdquo;无疑对劳动者失去工作岗位的一种补偿,对其继续生存和再就业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应归其本人所有,如将夫妻一方的“买断工龄款rdquo;“辞职补偿金rdquo;等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有悖于公平合理的法律精神。因此认定为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正和更具有人性化。  
二、  军人复员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照我国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属于军人个人财产。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rdquo;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一次性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所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rdquo;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即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夫妻关系存续年限×[复员费总额divide;(70-参军的实际年龄)],该部分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除此之外,应属军人一人的个人财产。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买断工龄款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在法律上,对于婚姻期间,买断工龄获得的补偿款性质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法理上以及在司法实践中,买断工龄补偿款具有非常强的人身性质,并且带有一定的再就业风险,如同婚姻法规定的‘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补助费应归其本人所有rsquo;一样,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应当属于夫妻个人财产。rdquo;从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来看,体现了将一些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立法思想,而“买断工龄款rdquo;“辞职补偿金rdquo;正是由于其特殊性而与一定的人身密切相关。对劳动者来说,“买断工龄款rdquo;“辞职补偿金rdquo;是以放弃长期、稳定的劳动期待收入为代价换来的,同时,在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劳动者失去工作也就等同于生存面临危机,因此“买断工龄款rdquo;“辞职补偿金rdquo;无疑对劳动者失去工作岗位的一种补偿,对其继续生存和再就业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应归其本人所有,如将夫妻一方的“买断工龄款rdquo;“辞职补偿金rdquo;等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有悖于公平合理的法律精神。因此认定为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正和更具有人性化。  
二、  军人复员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照我国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属于军人个人财产。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rdquo;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一次性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所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rdquo;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即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夫妻关系存续年限×[复员费总额divide;(70-参军的实际年龄)],该部分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除此之外,应属军人一人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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