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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ask****948 广西-南宁 行政诉讼咨询 2021.03.10 17:56:27 411人阅读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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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17:57:29 回复
地区:广西-南宁 咨询解答:22038条

具体什么情况?有什么纠纷?

2021-03-11 09:21:21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四十四条规定?问题解答如下,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应当作出裁定。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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