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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老大19岁,老二17岁,老三11岁,

ask****313 湖南-郴州 离婚咨询 2021.02.25 22:35:33 491人阅读

孩子老大19岁,老二17岁,老三11岁,前年9月份离婚,孩子判给男方,协议上我只负责每月二千生活费,现在他什么都不管,请问我可以要回我以前的所有支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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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南-长沙 咨询解答:4054条

您好,如果协议有规定的话是不行的。

2021-02-26 13:33:52 回复

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离婚后。★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抚养归属的变更。离婚后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由人民判决,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司法解释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夫妻离婚后,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一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一方抚养的子女: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协议不成时,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哺乳期内的子女,是不用母乳喂养的。对于这样的情况,当夫妻离婚时;二是一方要求变更。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这一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有两种形式。父或母探望子女。其他规定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这是因为,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父母离婚后。第三十八条离婚后。(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上述几种抚养方式的解决,如何判定孩子的抚养归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对单方负担全部抚育费的请求,不予准许,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应当进行调解,尽可能争取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决。在当事人双方自愿,都是可以准许的,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子女抚养归属的变更,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用母乳哺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但应注意以下问题: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另外,对于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离婚后。第三十七条离婚后,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也有许多孩子出生后,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则应予准予,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本条还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应予准许。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对婴儿的生长发育最为有利。从婴儿的生长发育的利益考虑,夫妻离婚后,凡是正处于用母乳喂养的子女,应依法由哺乳的母亲抚养。但现实生活中,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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