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举证责任的分配】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第二十七条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证明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超过期限的除外; (二)在被告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行政赔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方举证。
离婚诉讼,属变更之诉。在离婚诉讼中,原告人提出的变更请求通常会涉及到三种民事法律关系,即夫妻关系、子女抚养关系、财产共有关系。我国《婚姻法》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因此从总体上说,原告应当对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这样确定的实际意义在于,当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而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证明感情破裂与证明感情未破裂的证据又都不充分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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